立院三讀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軍營內攝錄影最重關3年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未经军事机关许可,于军事营区内从事测量、录影、摄影、描绘、记述或其他侦察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图/本报资料照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未经军事机关许可,在营区内从事测量、录影、摄影、描绘、记述或其他侦察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营区外从事上述行为,足生损害于军事营区安全,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草案三读条文明定,军事营区是重要军事设施或军事机关的驻地;经军事机关通报相关机关管制的军事演习或军事训练场域,在演习或训练期间,视为军事营区。军事机关是国防部及所属机关、部队、学校;国家安全局及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视为军事机关。

三读条文规定,军事机关得在军事营区的重要处所,开设卫哨所,配置卫哨兵,执行军事营区安全勤务。军事机关得视安全维护需要,在军事营区四周必要范围内,装置监视、警报系统或阻绝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

为确保军事营区安全,申请进入军事营区的人或物,得实施安全检查,认为有妨害军事营区安全之虞时,得强制驱离。

三读条文规定,若未经许可进入军事营区者,指挥官、执勤军官、士官对无故侵入军事营区者,得命强制驱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有事实足认有刺探、收集国家机密或国防秘密、军事机密行为者,得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迳行逮捕,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三读条文明定,未经许可进入军事营区者,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锾。经告诫仍不离开者,得按次处罚;未经军事机关许可,携带录影、摄影器材、观测器、枪砲、弹药、刀械或其他妨害军营安全的物品进入军事营区,经劝告交付保管而拒不听从者,废止其进入许可,得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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