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军人抚恤条例》 过劳死列因公死亡

▲立法院三读,军人过劳死属因公死亡可请领抚恤。(示意图/非当事人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立法院26日院会三读修正《军人抚恤条例部分条文,「过劳死」列入因公死亡的事由,并可因此申请抚恤,此外,修法也延长抚恤的请求时间,由现行5年延长至10年。国民党立委江启臣在提案时指出,《公务人员抚恤法》早已将过劳死列为因公死亡事由,但《军人抚恤条例》却迟迟未修正。

修法新增第7条第1项第1款,「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者」为因公死亡。江启臣认为,因长期慢性疲劳诱发的猝死者,大多有疾病存在,却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疲劳蓄积,例如因长期加班工作过于劳累,猝发急性循环系统疾病,这类疾病俗称「过劳死」;但如果不是在职务中、营区内发病,过去不符合因公抚恤范围,使得所属单位遗族都认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