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立院二读 公务员自杀可给予遗族抚恤

▲立法院处理年金改革法案。(图/记者翁嫆琄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临时会26日继续处理《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经各立委发言后二读,公务员若自杀,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认定给予抚恤,但必须是因病或因财务家庭因素自行结束生命,若是因公犯罪,在犯罪经判刑确定后,在免职处分送达前自杀者,不予抚恤。

现行法律规定,公务员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公死亡等可办理抚恤,但考量社会型态转变,公务员可能因工作压力、或因本身疾病难治、或因体恤家人费心照护而自行结束生命。因此,考试院认为,病故可包含因病自行结束生命者;意外死亡则可包含因财务、家庭因素等自行结束生命者。

不过,公务员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缉期间自行结束生命者,不予抚恤。

朝野协商时铨叙部长周弘宪曾说,一般自杀还是应抚恤;民进党立委尤美女也认为,抚恤金就是照顾遗属,自杀对家属是很大折磨,应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