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吃的「特殊营养食品」修警语 食药署3重点助理解

病患吃的「特殊营养食品」修警语食药署3重点助理解。(图/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食药署日前第二次预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草案,要求警语须加粗体且不同色。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食药署今(24)日更发布新闻稿公告3项修正重点,除了要求显著标明警语外,更表示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之评论期,届时若未依规定标示,将可依《食安法》第22条处3~300万元的罚锾。

食药署表示,因应食安法修法,「特殊营养食品之病人用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草案,18日正式修改为「特殊营养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新增「本品属特殊疾病配方食品,不适合一般人食用,须经医师营养师指导使用」、「多食对改善此类疾病并无帮助」等警语。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系因病人身体功能失调、疾病等原因无法消化、吸收或代谢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营养成分,且无法借由调整饮食内容达到供应其营养之目的。为供应病人所需基础热量营养素,经特定加工或配方化之食品。

为使消费者能正确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食药署今公布3项修正重点,除强化警语标示外,还将不属于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的低钠食盐及低钠酱油删除标示事项,最后更针对部分尚可提供病人生理需求的调整蛋白质特殊营养食品,可以免标示「为达营养均衡,本品请勿单独使用」权利。目前此草案已进入预告期,搜集外界意见,若无太大反弹,新法最快将于7月1日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