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宇轩/车祸纠纷靠调解 法院外解决省时省钱又快速

▲不幸发生车祸,可及时向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快速解决赔偿纠纷而不用进到法院,省时又省钱。(图/达志示意图

小娟一早起床就气呼呼地,原来为了半年前的车祸,因为对方迟迟不出面处理赔偿医药费,今天必须特地请假,除了这个月无法全勤被扣全勤奖金,还要专程跑一趟地检署按铃申告对方过失伤害,不然眼看就要超过6个月的告诉乃论申告期间。

其实她可以不用这么麻烦,也不用在6个月告诉期间即将届满之时,才请假专程跑到地检署按铃申告。只要能够在发生车祸之后,及时的向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就有机会快速的解决车祸事件所带来的赔偿纠纷。

依据我国乡镇市调解条例第31条规定:「告诉乃论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诉权之人声调解者,经调解不成立时,乡、镇、市公所依其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之声请,将调解事件移请该管检察官侦查,并视为于声请调解时已经告诉。」也就是说,小娟既然是因车祸事件受伤,就具有刑事告诉之告诉权,如果在车祸发生之后6个月内,向当地之乡镇市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声请,纵使之后调解不成立,只需要在调解不成立时,向调解委员会表示希望将案件移请检察官侦办,如此一来,原则上小娟的告诉期间就不会有超过6个月的逾期风险,也就不用在6个月告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必须请假专程跑一趟地检署而赔上全勤奖金。

不过这里要特别提醒,纵使小娟曾经声请过调解,也不代表6个月的告诉期间会毫无限制的延长。司法实务上对于告诉期间还是有严格的认定的。实务见解认为,如果小娟在调解不成立的时候,事件本身尚未超过6个月的告诉期间,那么最好就向调解委员会声请移由检察官侦办;如果没有声请,那也必须在6个月的期间之内提起告诉,不然还是会超过告诉期间而逾期的。

另一种情况则是,调解不成立的时候早已超过6个月告诉期间了,此时小娟应该在调解不成立时,即时向调解委员会声请移由检察官侦办,依法就可以视为当初小娟声请调解时已经提出告诉,不会发生告诉逾期的情形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着的人」,纵使是曾经声请过调解的小娟,实务见解认为小娟在调解不成立(已经超过6个月期间)之后,如果没有在调解不成立起始的6个月的期间内,向调解委员会声请移由检察官侦办,那么法律并不会就这样变相无限制的延长告诉乃论的期间,容任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小娟在调解不成立超过6个月以后才向调解委员会声请移由检察官侦办的话,一样会发生告诉逾期的不利情况,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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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轩,彰化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