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女性夜间工作违宪 劳动部3个月内提修法规画

立委洪申翰(中)、林宜瑾(右)、范云(左)13日召开「释字第807号对夜间工作、工会同意权后续影响与对策」公听会,就夜间工作劳工之保护,以及工会如何提升个别劳动权益保护及减少夜间工作对劳工职业健康之影响等进行讨论。(陈怡诚摄)

大法官「释字第807号」解释,宣告《劳基法》第49条第1项女性夜间保护条款违宪、失效,在劳团、法学学者呼吁下,劳动部常务次长陈明仁昨允诺,为因应司法院释字第807号解释,劳动部将盘点夜间工作相关法律与法规命令,将于3个月内提出后续修法规画。

民进党立委洪申翰昨举办「释字第807号对夜间工作、工会同意权后续影响与对策」公听会。他表示,当前《劳基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如何适用夜间工作者,法规上是否充足?更重要的是,未来如何强化《劳基法》第49条女性保护规范?乃至于工会同意权如何积极发挥提升个别劳动权益保护的作用,都有待行政部门修法补强。

劳动部次长陈明仁表示,《劳基法》第49条第3项规定仍属有效,因此女性工作者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于夜间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强制其工作。至于工会部分仍可依《团体协约法》,与事业单位就夜间出勤时的劳动条件及相关福利事项的相关提升,协商议定。

与会的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绿委林宜瑾等人主张,雇主对于劳动条件具独断决定权,因此实有必要强化劳雇协商及共同决定的程序,避免例外工时的浮滥运用。因此,劳动部应藉新劳动三法上路10周年之际,提出补强劳资协商必要措施,以确保劳工的劳动条件及职业安全健康保障。

劳动部允诺,为因应司法院释字第807号解释,劳动部将盘点夜间工作相关法律与法规命令、函释,尤其对工会集体权的确保及夜间工作不分性别权利保护,3个月内提出后续修法规画。此外,对于保障妊娠、哺乳期间的妇女拒绝夜间工作的权利,劳动部也同意于1个月内提出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