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性夜间工作权 蓝委提修法

国民党立委万美玲。(图/万美玲办公室提供)

近日大法官释字第807号解释,认定劳基法第49条第1项规定限制女性夜间工作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性别平等意旨,宣告该法条失效。为保障女性夜间工作相关权益,国民党立委万美玲提案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于夜间工作时必须给予相关保护措施。

万美玲指出,她认同大法官保障女性夜间工作权益的精神,但更担忧大法官宣告违宪条文中,包括雇主应给予女性夜间工作的保护条款也将随之失效。

万美玲表示,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一项失效后,雇主可以光明正大的聘雇女性劳工于夜间工作,不必再担忧会有违法受罚的问题,雇主应给予女性夜间工作的保护条款也一并失效。

万美玲认为,若雇主不再需要提供女性劳工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再加上女性劳工的薪资较男性劳工低,如此一来,雇主恐会倾向剥削薪资较低的女性劳工,选择让女性劳工而非男性劳工于夜间工作,借此来降低人力成本支出。

万美玲指出,近5年来,台湾每年平均发生1万529件性侵案件,若雇主可不再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让女性劳工独自于夜间通勤,女性劳工的安全性令人十分担忧,她强调虽然女性并非弱者,但却往往是性侵害案件的被害者 。

万美玲说明,原先劳动基准法第49条也规定雇主不得要求怀孕及哺乳期间的女性劳工在夜间工作,她的修正条文中也将保留这个精神,确保女性在怀孕或照顾婴儿期间,可拒绝夜间上班,以确保在少子化下,妈妈及小孩都可有更友善的工作及照顾环境。

万美玲强调,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于夜间工作时必须遵守之规定,女性于怀孕或哺乳期间或因其他健康等正当理由,不能在晚间10点至翌晨6点之间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借此落实保障女性工作权,并提供女性劳工更友善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