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修「加薪三法」 保障勞工分享經濟成長果實

劳动节前夕,国民党立委游颢、黄建宾、吴宗宪、牛煦庭今日上午举行记者会,将提案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条」、「公司法第235条之1」、「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2条、第35条、第36条之2、第36条之3、第39条、第40条」,保障劳工加薪,并提供加薪企业减税。记者屈彦辰/摄影

劳动节前夕,国民党立委游颢、黄建宾、吴宗宪、牛煦庭今提出「加薪三法」,将提案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条」、「公司法第235条之1」、「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2条、第35条、第36条之2、第36条之3、第39条、第40条」,保障劳工加薪,并提供加薪企业减税。

就证券交易法的部分,根据修正草案内容,上市柜公司须揭露:「公司薪资报酬政策」、「个别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等,其薪资酬劳」、「全体员工薪资酬劳之总额、平均数及中位数」、「非担任主管职务之全时员工薪资酬劳总额、平均数及中位数」。

董事薪资酬劳与非担任主管职务的全时员工薪资酬劳中位数之差距,应有一定倍数限制;有关董事薪资酬劳之认定及该倍数限制,由主管机关定之。违反规定者,主管机关得令该公司负责人公开说明理由。

就公司法的部分,根据修正草案内容,分派员工酬劳的当年获利状况之定额或比率之调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法第9条消费者物价指数年增率拟订调整幅度。

就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部分,增雇员工支付薪资金额,可依比例,自其增雇当年度起3年内,分别于各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增雇员工年龄在24岁以下或年满45岁至65岁者,第一年为180%,第二年为160%,第三年为140%。

增雇员工年龄逾65岁者,第一年为200%,第二年为180%,第三年为160%。前二款以外之增雇员工,第一年为160%,第二年为140%,第三年为120%。

倘企业为劳工加薪,自其增加薪资当年度起二年内,依比例于各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第一年为150%,第二年为130%。

游颢表示,为使上市柜公司员工的薪酬合理化,达成证券交易法发展国民经济的意旨,拟提案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条,规范上市柜公司应揭露个别董监事之酬劳及员工薪资酬劳平均数、中位数,且董事薪酬与员工薪资差距应限于一定倍数,期望透过此次修法以回应社会对于「基本薪资调整」未如理想,及基层、新进员工薪资所得普遍偏低等不满的现象。

黄建宾指出,历年薪资中位数涨幅亦均低于基本工资,导致绝大多数劳工并未享受到企业获利分得的薪酬。

吴宗宪提到,不是因为工资上涨致物价上涨,而是不管工资是否增加,企业无论如何都在调高物价,以现阶段物价上涨的速度与压力,只能维持劳工基本生活购买力,无法改善劳工的生活品质。

牛煦庭说,台湾劳动社会长期以来的问题在于劳工没办法分享到经济成长的果实,让劳工缺乏奋斗热情,造成企业发展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