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禁女性夜间工作 违反两性平权 宣告违宪!女性深夜上班解禁 打破男性专属

大法官20日作成释字807号解释,宣告《劳基法》第49条第1项限制女性深夜工作违宪,女性工作时间将大幅松绑。图为台北火车站女性员工清洁地板。(本报资料照片)

以往为了保障女性劳工的安全,《劳基法》第49条第1项限制她们深夜工作,许多雇主也因劳检被发现违规挨罚,华航及家福公司、法官分别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20日作成释字807号解释,认定该法条禁止女性劳工夜间工作,违反性别平等,立即失效。

由于法条立即失效,以往雇主碍于规定,不敢聘用女性担任超商大夜班店员,或因深夜工作类型不愿雇用女性劳工的状况,即日起马上解禁松绑,女性劳工与男性一样,可在晚上10点至凌晨6点工作,雇主也不用担心受罚。

不过,大法官蔡明诚、蔡烱炖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主张劳基法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大法,事涉私法自治,且未来男女性劳工夜间工作平等对待的制度保障,及实施措施需要准备等,应给相关机关因应制度变革所需的立法,或修法充分准备时间,直接宣告该规定立即失效,值得商榷。

2015、2016年华航分别因两次未经工会同意,让空姐深夜执勤受罚,提告败诉后,声请大法官解释。家福公司经营的家乐福也因全台各营业处所,有12起类似案件,被县市主管机关裁罚,打行政官司败诉后,声请释宪。

另司法院行政诉讼与惩戒厅长张国勋,担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判长时,与受命法官孙萍萍、陪席法官梁哲玮,共同承审家福公司让女员工在深夜工作,遭桃园市府裁罚55万案件,裁定停审后,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并案审理,经询问劳工及妇女团体后,认为劳基法相关规定,禁止女性劳工夜间工作,虽然是以雇主为规范对象,但结果造成女性劳工,原则禁止在夜间工作,例外情况须经工会及劳资会议同意。

大法官认定,这样的规定限制女性劳工就业机会,男性劳工相对却没有夜间工作的限制,显然是以性别为分类标准,对女性劳工形成不利的差别待遇,且这种差别待遇的手段与目的没有关连性。

大法官指出,当初立法者是因社会治安及保护母性、女性负生养子女之责,保护女性健康等考量,但随着时代及社会变迁,夜间工作与日常家务的双重负担,任何性别劳工都有可能,女性不该被拘泥于家庭的刻板印象。

大法官认为,该法条对女性劳工所形成的差别待遇,难认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达成间有实质关联,更沦于性别角色的窠臼,违反宪法保障性别平等的意旨,从解释公布之日起失效。

声请释宪的的华航及家福公司,共有14案遭裁罚案件,因大法官宣告违宪,可声请再审救济,得到翻案机会,至于法官声请案件,由目前承审合议庭继续审理后,依释宪意旨,作成妥适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