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释字第807号」 劳动部允诺3个月内提出修法版本

大法官20日作成释字807号解释,宣告《劳基法》第49条第1项限制女性深夜工作违宪,女性工作时间将大幅松绑。图为台北火车站女性员工清洁地板。(本报资料照片)

大法官「释字第807号」解释,宣告《劳基法》第49条第1项女性夜间保护条款违宪、失效,劳团、法学学者今与行政部门在公听会,劳动部常务次长陈明仁允诺,为因应司法院释字第807号解释,劳动部将盘点夜间工作相关法律与法规命令,预计将于3个月内提出后续修法规划。

大法官于上月作成「释字第807号」解释,针对劳基法第49条第一项规定:「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二、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宣告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性别平等意旨,并于解释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由于此释宪案对于劳基法夜间工作的规定,及工会同意权的落实留下不小的解释空间,引发劳团呼吁劳动部应针对不分性别的劳工都能有夜间工作保护、保留工会同意权、轮班规范入法等启动修法。

对此,民进党立委洪申翰今邀集学者、劳团、劳动部官员召开「释字第807号对夜间工作、工会同意权后续影响与对策」公听会。

洪申翰表示,在大法官做出解释后,当前《劳基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如何适用夜间工作者,法规上是否充足,更重要的是,未来如何强化《劳基法》第49条母性保护规范?乃至于工会同意权如何积极发挥提升个别劳动权益保护的作用,这都有待行政部门修法补强。

劳动部次长陈明仁表示,《劳基法》第49条第3项规定仍属有效,因此女性工作者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于夜间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强制其工作。至于工会部分仍可依《团体协约法》,与事业单位就夜间出勤时之劳动条件及相关福利事项之提升,协商议定。

由于现行《劳基法》对于法夜间工作者的规定已出现缺口,因此,劳动部同意,为了保障夜间工作劳工的健康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必须要了解目前劳工夜间工作情况,才能提出更有效保护措施。劳动部应对目前劳工夜间工作的样态、人数、产业别进行了解,并于一个月内做成报告。

与会的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绿委林宜瑾、范云则主张,雇主对于劳动条件具独断决定权,因此实有必要强化劳雇协商及共同决定的程序,避免例外工时的浮滥运用。因此,劳动部应藉新劳动三法上路十周年之际,提出补强劳资协商必要措施,以确保劳工的劳动条件及职业安全健康保障。

劳动部允诺,为因应司法院释字第807号解释,劳动部将盘点夜间工作相关法律与法规命令、函释,尤其对工会集体权的确保及夜间工作不分性别权利保护,预计将于3个月内提出后续修法规划。此外,对于保障妊娠、哺乳期间的妇女拒绝夜间工作之权利,劳动部也同意于1个月内提出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