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团要求「天灾假」立法 劳动部3点回应

▲劳动部。(图/记者廖婕妤摄)

记者廖婕妤/台北报导

劳团今日赴劳团召开记者会,要求劳动部应将「有薪天灾假」立法,出勤应给双倍薪资和提供交通协助,避免轮班制劳工被差别对待;对此,劳动部提出3点回应,强调劳工因天灾发生未出勤,雇主宜不扣发工资。

针对劳团诉求,劳动部回应,第一、为明确规范天然灾害发生时劳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等事项,劳动部已订颁「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依本要点规定,天然灾害发生时(后),劳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事项,除相关法令已有规定者外,应参照本要点事先于劳动契约、团体协约中约定或工作规则中规定;未有约定或工作规则未规定者,参照本要点办理。

第二、本要点明定天然灾害发生时,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经途中任一辖区首长已通报停止上班,劳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发工资,亦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

至劳工如因天灾等因素交通受阻而晚到班或无法到班,亦不可视为迟到或旷职论处。另事业单位如因营运性质仍需要劳工从事工作,除应照给当日之工资外,也「宜」再加给劳工工资,并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贴,或其他必要之协助。

第三、天然灾害发生时,劳工宜否出勤,应以劳工之安全作为首要考量。惟劳工因天灾无法出勤,与劳动基准法有关「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亦因难以归责于雇主,法令未强制规定雇主应照给工资,然雇主本应照扶劳工,爰建议宜不扣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