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照顾假遇天灾事变 劳动部:雇主还是要准假

劳动部表示,防疫照顾假不属劳基法40条可停止休假的范围内,劳工确有请假需求,雇主仍不得拒绝。(报系资料照)

劳动部近日发函指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相关厂商(如制造、物流通路商)配合民生物资需求,可适用劳基法32条第4项但书(延长工时无上限)及40条(停止特休、一例一休、国定假日)的「天灾事变突发事件」,但近期有雇主询问是否可以停止「防疫照顾假」,劳动部表示,防疫照顾假不属劳基法40条可停止休假的范围内,劳工确有请假需求,雇主仍不得拒绝。

劳基法40条指出,「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定劳工之假期(一例一休、国定假日、特休),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后补假休息」。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因应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可使用劳基法40条,但可停止的假期仅限例假日、国定假日、特别休假,除了要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外,也应给予劳工双倍薪资、事后也要给予补休,如果程序未完备就迳自要求劳工配合,也可依劳基法开罚。

至于近期传出有雇主迳自把劳工特别休假排定,要求劳工不用来上班,黄维琛表示,特别休假应由劳工自行排定,如因雇主基于企业经营上急迫需求则应与劳工协商,不能迳自排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