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累犯换特殊车牌 李茂生批:酒驾的是人不是车
针对立法院交通委员会昨审查「道路交通管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达到遏止、识别酒驾之效果,初审条文规定,在5年内再犯酒驾者,应换领「特殊识别牌照」,对此,台大教授李茂生质疑,驾驶不见得就是该酒驾前科者,所以代驾者就必须忍受特殊车牌所造成的污蔑?
昨日审查「道路交通管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召委郑宝清提案,认为应将酒驾者的车牌换成萤光色,作法简便又显眼,且酒驾者多数为累犯,此方法不但让警察临检更有效率,也让民众能够有所警惕并保持距离。
对此,李茂生认为,车是车、人是人,车子是不会酒驾的。可笑的是,贵国交通部长还表示这种修法方向是合适的,他进一步还认为对酒驾累犯者予以「标示」,对执法效率是有用的,「那么,他是不是主张酒驾者必须在头部植入警示灯(无法轻易去除者),让警察可以轻易辨识。」
李茂生表示,同样的思维彰显在与酒驾驾驶同车乘客的连带处罚上,冒着身命身体危险而同车者,姑不论其动机为何,没制止酒驾者开车就要处罚其不作为的话,干脆更扩大到提供酒类的业者身上好了。
「最好笑的是,未满18岁者、年满70岁者、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者,以及汽车运输业乘客,则不在处罚范围内」,李茂生指出,精神或心智缺陷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本来就无法加以处罚或处罚下去过酷,但是为何未满18或超过70,就可以免罚,排除的理由何在?
最后,李茂生讽刺的表示,真的是绿色执政品质保证,且立委本来就没有空看法案,所以不能怪罪他们,我们必须去非难的人,应该是他们请的助理,因为贵国真的就是助理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