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通过!酒驾要挂萤光车牌 李茂生:干脆头部植入警示灯
▲立院26日初审通过,酒驾者将采累计开罚的新规定。(资料照/记者徐文彬摄)
立法院26日初审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酒驾累犯未来可能会换领萤光车牌,而且同车乘客也会连带受罚。台大法律系李茂生在脸书上公开质疑,不如直接在酒驾者头部安装警示灯,让警察可以更清楚辨识,此外,连带处罚酒驾的乘客,那干脆连酒商也罚一罚好了。
李茂生发文表示,「人是人,车是车,车子是不会酒驾的」,开着有特殊车牌的驾驶不一定就是酒驾前科者,代驾者为何就必须忍受萤光车牌带来的污蔑,如果对酒驾累犯者予以「标示」,可以有效提高执法效率,那干脆在酒驾者头部植入警示灯,更可让警察轻易辨识。
贴文也提到,同样的思维彰显在与酒驾驾驶同车乘客的连带处罚上,先不论那些愿冒生命危险而同车者的动机,「没制止酒驾者开车就要处罚其不作为的话,干脆更扩大到提供酒类的业者身上好了」。对于「未满18岁者、年满70岁者、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者,以及汽车运输业乘客,则不在处罚范围内」,他则认为精神或心智缺陷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本来就无法加以处罚,但没有理由免罚未满18或超过70岁的同车人。
根据初审条文规定,新法将提高到3万元至9万元;且若5年内再犯,将以前一次被处罚的金额,再加9万元处罚,后续持续累计,期间2次酒驾者,应换领特殊识别牌照;酒驾同车乘客将被处以6千元至1万2千元罚锾,但乘客若是未满18岁、年满70岁或精神障碍、心智缺陷或任职汽车运输业,则不用受罚。
此案目前已初审通过,但因部份条文朝野仍有意见,因此全案提报院会前,仍须经由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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