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彬/同婚专法「施行法」用词诡异

高雄同志大游行。(资料照/记者林敬旻摄)

●许文彬/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曾任检察官

行政院于二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婚专法草案,即将送请立法院审议。此一新的法律,其名称:「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长达十五个字,真是太诡异了。不要说法律专业人士看不懂,就是一般寻常百姓谅必也是看得雾煞煞?

据称主政者如此为新法命名,是为了避免得罪「挺同」或「反同」的任何一方,因为前者要求以「婚姻」为名立法,后者反对与民法所定「婚姻」用词混淆。于是就推给司法院大法官吧,反正你们如此解释有案,那我行政院就两手一摊,照单全收,然后再推给立法院去伤脑筋

问题是,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来看,「施行法」三个字是有特殊涵义的。也就是说,在法制体系概念上,「施行法」乃是指:一个法律的新制订,或是新修正,在「法律适用上」产生时间交替如何施行运作困境,究将怎么解决,于是才需要再订定出一个「施行法」,目的乃是要处理「法制时间落差」之际的行为准据问题。

兹举一例:我国民法「亲属编」于后来作了修正,立法者就订定了「民法亲属编施行法」。开宗明义于第一条规定:关于亲属之事件,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发生者,原则上不适用此编之规定。

从而可见,「施行法」一词乃有其特定使用情形,根本不适合作为有关同婚专法的名称。否则就是乱了国家的法律体制,而法律所追求的正道也遭扭曲。

况且,宪法上所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解释文,本身并不是一种「法律」;因为「法律」是限于由立法院通过,经总统公布施行的。或许可以说大法官解释文的「效力」,与法律之位阶相同,但毕竟不是「法律」。而今同婚专法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作为「施行法」一词源头标的,这在法逻辑上也是不通顺的。

至于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民投票「第十案」通过,广大人民的直接意志表达:「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此与司法院七四八号解释文的内容,是否有所龃龉,兹于订立专法时应如何拿捏其分际,实在也是值得深入探究的另一法制课题

热门推荐》►亚洲首个同婚合法国家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以上言论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提供公民发声平台,欢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请点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