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不会改变异性婚制度

我国大法官24日做出释字第748号解释,指出现行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属于违宪。但是本号解释究竟应如何正确解读?未来问题重新回到立法院之后,将会有什么样的可能发展呢?

首先,本号解释明确指出︰同性两人之间若是经营类似异性婚姻的亲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得属于「婚姻自由」的保障范围,而且若是立法院不能于2年内完成修法或立法使此等婚姻自由受到保障,同性两人得直接依照现行《民法》前往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大法官已明确使用「婚姻」来指称同性2人之间经营的此种共同生活关系,未来立法院不能再将同性倾向的民众排除于适用「婚姻」制度的范围之外。解释文虽表示「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但须注意︰立法院未来应只能选择修改《民法》或是制定「同性婚姻法」之类的婚姻特别法,不能仅制定类似德国的「同性伴侣法」来拒绝承认「同性『婚姻』」。

其次,大法官表明︰本案声请人已先后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循法律途径争取同性婚姻自由长达30余年,而且立法院从10多年前开始讨论相关立法修法草案却始终悬宕不决。大法官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立法怠惰」的说法,但是其强调人民重要基本权利不能长期未受维护,需要借由大法官释宪来拘束立法院尽快立法修法的要求已跃然纸上。我国政府的行政与立法部门,已不能再继续消极被动地宣称「要等待社会达成共识再立法修法」,而是必须在大法官所给予的2年期限内推动完成立法修法程序

第三,本号解释的理由书清楚指出︰宪法上的「平等权」保障范围不仅只包括生理性别的所谓「男女平等」,而是也包括同性恋与异性恋的「性倾向平等」。国家法律倘若基于「性倾向」而对人民的重要基本权利保障做差别待遇,必须接受较为严格的审查,不但要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且所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实质关联。换言之,大法官并不是说「一律不得基于性倾向的不同而为差别待遇」,而是说「这样的差别待遇将不容易通过合宪审查」。

第四,大法官阐明︰婚姻制度的存在与适用并不以生育后代为必要条件,包括现有的异性婚姻,即使是无法生育后代的民众也仍然应该受到宪法婚姻自由的保障,不得为差别性的歧视待遇。本号解释同时也指出︰所谓「同性婚姻合法后,将会对现有婚姻制度与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说法难以成立,因为既有的异性婚姻制度仍然会继续维持,并不会因为未来承认同性婚姻就受到改变。

我国的司法者如今已很明确地把球丢回行政与立法等政治部门,而且极为清楚地指出这场球应该注意的原则以及时限。接下来,就是执政者立法者再也不能回避的宪法责任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