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两岸婚仲骗婚?爱情本无价,婚姻却有价?

坊间不乏跨境婚姻仲介机构个人宣称保证成婚,让人误以为只要签约付款后则可缔结良缘,但法律上仍有许多事不可不慎。(图/视觉中国CFP)

据报载,桃园彭姓男子透过婚友社大陆娶妻,花36万元委托介绍结婚对象,婚友社介绍两名对象,彭男选了面貌姣好的陈姓女子陈女额外要求25万元谢媒金和3万元的黄金,他付完后和陈姓女子在对岸结婚。但婚后才10天,陈女要求离婚,也拒绝来台团聚,他只好离婚,返台后以婚友社违约,加倍求偿70余万元。

法院审理时,婚友社辩称当时为其筛选两位对象,一位虽是乡下女孩,但个性单纯,一位是平面模特儿且面貌姣好,婚友社建议选个性单纯的乡下女孩,但彭男坚持选陈女。民众后来自行和陈女的两位媒人协商加码付谢媒金和黄金,是其自行选择和愿意额外付费,与婚友社无关。婚友社表示,媒介相亲除行政管销费用2万元外,其他都是代收转付,女方要求的额外财物双方私下协议,都由新娘收取,婚友社没经手

法院以新娘有行动自由,非婚友社能左右,契约并不包括「保证新娘无条件来台」,且新娘的移民署面谈没过关,这些变数均非红娘能掌握,认定婚友社未违约,新娘无法来台不可归责婚友社,判免赔。

爱情本无价,中国人对于娶妻生子一圆人生大事传统观念仍根深蒂固,坊间亦不乏跨境婚姻仲介机构或个人宣称保证成婚,使民众误以为只要签约付款予仲介必可缔结良缘,但法律上仍有许多事不可不慎。

首先,法律基于尊重个人婚姻需出于双方自由意愿,在民法第975条即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因此,婚友社本无法在契约内保证民众的境外相亲中意对象必定会与之结婚。再者,纵使男女双方确在境外或大陆地区办妥结婚手续,按现行规定,外籍配偶入境须经移民机关面谈审核,并非一经申请定能获准入境,移民机关之权限亦绝非仲介可影响,仲介机构至多仅能约定协助办理来台之行政手续,至于移民署面谈情况如何,非可归责仲介机构。

因预防民众误信仲介机构不实契约,内政部移民署亦颁之定型化契约,民众在与仲介机构签约前,宜与移民署颁布的定型化契约多方比较,确保不至有太大出入,以保障自身权利。

又类似婚仲纠纷,民众常会以相亲对象不如预期,或婚后配偶来台进展不顺等原因,认为仲介机构人员有诈欺行为,因法律基本核心精神是尊重男女双方是否真有结婚真意,仲介机构并无法保证相亲对象结婚之真意,除非契约明订之客观条件,如安排相亲对象人数或有约定相亲对象年纪等,仲介机构人员明知不符却仍蓄意欺瞒,才可能构成诈术行为,否则如知情与约定不符但仍同意安排介绍,至多只能够成立民事契约纠纷。而外籍配偶能否来台,则涉及前述诸多行政机关面谈、审查权限,仲介机构至多仅有协力义务,若真有契约约定「保证入境台湾」,这才有施用诈术之疑义

总之,婚姻幸福并非建立在金钱上,但若人财两失更属不幸,在透过仲介机构代为进行跨国联姻时,疑谨慎注意法律规定,必要时先洽询法律专业人士。(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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