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威志》愈骂监院 愈显违宪心虚

监察院对不当党产处理条例提出法官释宪党产会主委顾立雄(图)28日出庭后受访并举例检察总长陈聪明弹核案时,监察院也质疑法院组织法违宪而声请释宪,结果是不受理,所以本案也应不受理。中央社记者刘世怡摄 106年3月28日

监察委员调查《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认定有违宪之虞,为保障人民的权利,经监察院院会通过声请释宪,结果引来蔡政府和民进党团的抨击。

监院调查报告近160页,其中声请解释宪法理由,共有7大违宪之虞的疑义。其中包含该条例仅为特定政党立法,是以个别性法律剥夺特定财产权;条例规定没有时效限制,违反「法安定性原则」;条例中「不当」定义模糊,「推定」更是违反法官保留原则,侵犯司法权核心领域。另外条例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之限制,其成员任免均在行政权控制之下,不受国会监督;且以行政委员会迳为政党财产之各项处分行为,显不符宪法民主国及法治国的分权原则。

对此,民进党团痛批监察院「捞过界」,逾越立法院的立法权绿委讽刺,目前监委都是马英九提名,「整个监察院都是党意监委」,完全不顾宪政权力分立原则。

然而,宪法明订监察院是宪政机关,其职权是弹劾、纠正、纠举与审计。当行使职权时,发现行政行为侵害人民权益,而问题出在条例具有违宪争议;在无法透过纠正或弹劾处理,选择在院会提案,并详列理由而通过向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本是职司风宪机关的职责

又依照《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规定,中央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得声请解释宪法。监察院属于中央机关,调查行政院党产会行政行为之违宪疑义当然得以声请释宪。

其实《不当党产条例》在立法院审查时即有违宪争议,很遗憾,立委显然缺乏宪政意识未能声请释宪。尔后,行政院成立「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后,许多行政行为更是乖张,继续引发违宪争议。司法院大法官软弱地消极以对,固守被动解释权放任宪政危机。

依法论法,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中华民国直至民国36年12月25日才进入宪政时代。但《不当党产条例》却追自民国34年8月15日行宪前之非宪时期。该时期本该依照当时相等宪法位阶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承认「以党领政」的中央统治体制;立法院却在去年以特别法排除时效,又不衡平司法体系对于时效的整体规定,逾越法治国比例原则,产生了形同极权国家的特别法。

此时,监察院胪列理由声请释宪,至少敢对当权者批判,敢于正视宪政疑虑,敢为人民权益发声!令人佩服监委坚守职权的勇气。至于到底「适不适格」?观之大法官释字第743号解释,正是由监察院针对《大众捷运法》的争点提出释宪。若大法官不受理监察院的释宪声请,从何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

其实,早年监察院即曾对《出版法》及《违警罚法》的违宪提出挑战,后来才有释字105号、166号的解释。显然,即使在民进党所谓的威权年代,监察院也能发挥维护人权的功能。不过,执政党也不必慌张,纵然监察院有权声请释宪,却无权解释《不当党产条例》是否违宪?

因为基于宪法分权原则,这个权力同样不在立法院手上,毫无疑问只能是司法院大法官才有此解释权,自有大法官会议决议。执政党的立法委员行政官员接连否定监察院职权,不仅间接否定了蔡总统补提监委的立意,也显露该条例确有违宪之心虚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