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铭仍在位的利益冲突

吴景钦

检察总长遭北检以泄密等罪起诉后,即便各界要求其立即下台,但黄世铭却以一审判有罪或遭监察院弹劾为辞职的前提。惟因检察总长有四年不得连任的限制,则在明年四月必然得卸任的情况下,黄世铭自我设下的条件,实有等于无。这不仅使检察权的威信再受重击,且目前对黄世铭所为的诉追与调查,皆不会有结果

以黄世铭案将来的刑事审判来说,莅庭的检察官马上面临的困境是,对造为仍具有检察总长身份被告,而依法组织法第64条及法官法第93条第1项,检察总长对于检察事务乃具有指挥监督之权。依此而论,不管在审判期间,被告有无以总长地位为施压,但检察官在面对如此情境,尤其是担心可能遭秋后算帐预期心理下,就易产生沈重压力,致影响法庭上的论告

更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此次泄密风暴里,北检虽对特侦组的承办与代理主任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但在将来审判时,由于其证词对此案乃具有相当重要的关键性,而会以证人身份出庭。但在被告仍是其顶头上司,是否能在自由意志下为陈述,恐又得打个大问号,而使本案陷入还原真实的困难。

除了面临刑事诉追外,目前对黄世铭的调查,乃有立法院、监察院与检评会。而此等调查,虽会向最高检察署为相关卷证之调阅请求,但由于这些机关,并无如检察官般,具有法定的强制处分权,故是否能调到资料,就完全得看检察总长之脸色。即便愿意提供,但在检察总长本身就是被调查的对象下,基于人的自我防卫本能,必会先为过滤与筛选,因此所提供的资料,实已不具有任何意义

总之,黄世铭在面对多方调查,仍坚不辞去检察总长之职务,甚而毫不避讳的继续指挥特侦组检察官为相关诉讼的资料准备,实已严重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7条的利益回避原则。只是依现行法制,对此等行径竟是束手无策,致显得无可奈何。若于此时,不尽速修正法院组织法,针对检察总长于任期内的枉法滥权行径,建立一套退场机制,则此职位就会成为拥有极大权力,却不受任何制衡的巨兽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