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多女子陪客人“过夜”悲剧了

(原标题:无锡女子陪客人“过夜”悲剧了)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国香,女,1991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江阴市金顾山商务娱乐会所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江阴市。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斐孙梦娇,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9)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国香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国香及辩护人孙梦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常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203号江阴市金顾山大酒店二楼开设商务娱乐会所,由常某、韩某某任“老板”,郝某某(另案处理)任“区域经理”,许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任“店长”,谢某(另案处理)任“公关经理”,张某某、陈某某、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任“总监”,负责管理窦某、孙某某、魏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经理”。为提升娱乐会所的营业收入,“业务经理”和“总监”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会所消费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被害人骗至会所,后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被告人郑国香付艳等人(另案处理)以之前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会员卡充值、用低价酒以高档酒的价格出售给骗来的网友消费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业务经理”工资为其骗取的包厢酒水费的25%,“总监”工资为其骗取的包厢酒水费的30%和其组内“业务经理”骗取的包厢酒水费的5%,“公关小姐”每次“接客”收取人民币400至500元小费。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国香担任该会所内的“公关小姐”,配合“业务经理”及“业务总监”采用上述方式共同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被害人胡某穆某人民币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11月,田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胡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多次将其骗至江阴市金顾山商务娱乐会所,随后由会所内的公关小姐被告人郑国香、付艳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万余元。

2、2018年10月,窦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穆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两次将其骗至江阴市金顾山商务娱乐会所,随后由会所内的公关小姐被告人郑国香及胡仕笛(另案处理)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穆某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郑国香于2018年1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国香和同案人员已共同退赔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国香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害人胡某、穆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田某、窦某、谢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郑国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郑国香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并获取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郑国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国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退赔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国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国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郑国香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国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