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如何计算? 劳资看法不同爆争议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上班族的「特别休假」如何计算才正确?许多上班族春节过后转职,并趁离职前办理休假,但因劳资双方对特别休假有争议,最近两个月申诉量突然爆增;劳委会表示,劳工在同一雇主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即应依法给予特别休假并照给工资事业单位如未依法给假给薪,即属违法,可依法裁罚3万到20万元。

劳委会表示,劳动基准法第38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4条对于特别休假已有明确规范,劳工于工作满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请特别休假之权利举例而言,劳工于100年4月1日到职,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职,即可于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间请休7日特别休假,至于休假之日期则由劳资双方协商排定。

劳委会进一步说明,近来多有劳工反映事业单位「未依年资足额核给特别休假日数」、「年度中离职短给休假日数」及「请休特别休假者扣发全勤奖金」之情事。为确实落实法制, 劳委会已将「特别休假」列为劳动检查重点,事业单位经查察确有违法者,除将依劳动基准法规定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外,并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给假给薪,以维护劳工权益

劳委会表示,近两个月类似申诉案件明显倍增,主因劳工今年办理离职、雇主并非以到职日,而是按劳工今年度工作月份比例计算,明显违法。劳委会表示,一旦确认雇主违法,除裁罚外,同时还必须赔偿劳工依法未休的天数,如劳工已离职,则必须折算工资给该离职劳工。

劳委会强调,「特别休假」旨在使劳工于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借由「特别休假」之安排,获得休闲活动机会,借以舒解身心压力并提升生活品质及促进工作效能。事业单位不应任意苛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