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要注意! 特休假没休完可递延1年、或换算成工资
▲劳动部特别提醒劳工朋友特休假没休完可递延1年、或换算成工资。(图/记者余弦妙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岁末之际,劳动部特别提醒劳工朋友,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完的特别休假日数,不论未休原因为何,雇主即应发给劳工特别休假未休日数的工资,或是劳资双方可进行个别协商把特休假递延1年。
劳动部表示,劳工如在同一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给予特别休假,劳雇双方得协商以劳工受雇当日起算,每一周年之期间、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约定年度之期间行使特别休假权利。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谢倩倩进一步说明,雇主应将年度特别休假日数,定期以书面通知劳工,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用纸本、电子资料传输方式与其他劳工可随时取得及得列印的资料。
谢倩倩强调,年度终结未休毕的特别休假日数,雇主即应发给劳工特别休假未休日数的工资。如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得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但至次一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劳工仍有未休毕之日数,雇主应按原特别休假年度终结时应发给工资的基准计发工资。
最后,劳动部强调,特别休假是以给予劳工休息为目的,事业单位应依法给予特别休假相关权利,并应由劳工排定特别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强制递延的情况。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