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年后转职! 劳动部:没休完的特休应折发工资

▲劳动部。(图/记者廖婕妤摄)

记者廖婕妤/台北报导

农历年后,有些劳工会因个人职涯规划而决定转职,劳动部提醒雇主,劳工没有休完的特休应该依法折发工资,以免触法,且若是没有在离职当天发给,最晚也要在发薪日给付。

劳动部说明,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旦劳动契约终止,必须就劳工未休毕日数进行结算。所以,当劳工决定自原公司离职,雇主应依劳工「到职日」及「工作年资」,计算应给予特别休假日数,并就劳工尚未休毕日数,结算工资。

劳动部表示,雇主需多加留意,当与劳工契约终止时,不论劳工契约终止原因为何,亦不论劳工特别休假未休完的原因为何,凡是未休毕日数,雇主均应折发工资。

工资发给期限,原则上应于终止契约时,结清工资给付劳工,至迟亦应于原约定发薪日给付。例如劳资双方约定每月5日为发薪日,劳工若于2月20日离职时仍有6日特别休假未休毕,该6日的工资,如果未于离职当日发给,最晚也要在3月5日给付。

劳动部重申,特别休假是劳工的法定权益,特别休假期日的排定应按照劳工意愿。另为使劳工了解每年特别休假可休日数,雇主应将劳工当年可休日数及未休日数所发给工资,记载于劳工工资清册,并以书面通知劳工;书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纸本、电子资料传输方式为之。

雇主如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部1955专线提出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