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资攸关退休金! 劳动部:防疫隔离、照顾假不可以列入计算

劳动部指出,防疫隔离假不可以列入平均工资计算。(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因应新冠肺炎疫情所衍生出的「防疫隔离假」、「防疫照顾假」等假别,劳动部特别提醒,劳工请「防疫隔离假」及「防疫照顾假」期间之工资及日数均不列入计算,并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劳动部解释,政府因应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预防群聚感染发生,陆续发布相关防疫措施,其中因应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离假」及「防疫照顾假」,并未强制雇主应给付工资,惟平均工资计算影响到劳工的资遣费退休金职业灾害补偿

其中依《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原则上是指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6个月内工资总额平均数考量前开假别的情形下,工资可能有所减少,为保障劳工权益,爰释示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规定请「防疫隔离假」及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所为之应变措施,请「防疫照顾假」期间的工资及日数不列入平均工资计算。

举例来说,劳工终止契约日为109年4月17日,其平均工资计算期间原本为108年10月17日至109年4月16日,但期间内该劳工曾经请过10日防疫照顾假,则该10日之工资及日数应予扣除,计算起始日应再往前推算至108年10月7日。劳雇双方如仍有相关法令疑义,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洽询。

「平均工资」等同计算一切权利的基础,因此对劳资双方而言可说具备了相当重要的角色,举凡退休金、资遣费、职灾补偿中的工资终结补偿、残废补偿及死亡补偿等,其计算基础都在平均工资上,因此劳动部特别提醒,为保障自身劳动权益,防疫隔离假、防疫照顾假皆排除列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