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党/假日加班工资加倍,领得到吗?

作者劳动

假日加班工资加倍,领得到吗?台湾有史以来最值钱的解释令,劫劳工一千亿送给资方

中秋节这个民俗大假,还是有很多人要上班,除了我们一般看得到的服务业工人之外,还有很多采轮班制工厂工人,也都无法放假。按照劳基法39条,例假日加班,「工资应加倍发给」。可以现实中有多少工人可以领到加倍发给的工资呢?

所谓「加倍」,原来的意思是:如果你月薪3万,日薪就是1千,那么若假日加了一天班,就应该多领2千,该月可领3万2的薪水

可是,根据1998年劳委会的一纸解释令,上述的例子,只要发1千就可以了。劳委会的意思是,原月薪里已经包括了1千元的假日薪资,所以再发1千就可以了。

这个「加倍」的意思,到底是含原来的1千,变成2千,还是不含原本的1千,再加发2千,若就文字本身来看,也许有模糊之处。

但我们必需指出在1998年这纸解释令(台87劳动2字第039675号)之前,劳工是可以领到真正的两倍工资的。

我们再从法理上来看,加班费加成或加倍的理由,一方面是因为加班会额外增加工人的疲劳与紧张、侵占休息时间;二方面也是希望透导资方不要老是让工人加班,让工人过一个正常的生活(正常工时以外的时间尽量少加班)。

百货公司的从业人员,经常需要在假期上班。

我们应该注意后者的理由。举例来说,一个工人月薪3万, 即日薪1千。可是实际上一个工人每月工作约20天。所以,若以实际工作的天数来算,日薪是1500元。如果,老板让工人假日加一天的班,只要多付一千(按劳委会的解释令),对资方来说太划算了。

这就变成了鼓励资方加班(减少新增雇用)。跟立法宗旨不符。所以,显然劳委会的解释令违反原立法宗旨。

关于加班费加成的规定,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协约第1号、第30号、第31号、第61号等都有规定,也因此,它是一个国际上共同采用的规定。但没有那一个国家像台湾这样以一纸解释令曲解核心内容

我们有850万劳工,如果每人每年被吃掉一天的假日应加倍的工资1000元,一年就被吃掉85亿,1998年到现在共17年,说一纸解释令吃掉了1000亿加班费,一点也不为过。

我们劳动党主张,这纸从蓝到绿再到蓝执政,一直适用的解释令,应该立即废止,让工人可以真正领到假日加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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