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连假前离职 新北劳工局提醒17日还是要补班
端午节连假(22日至25日)为例,经调整实施后,17日(周六)就是俗称的补班日,新北市劳工局提醒,若是在端午连假前离职,17日还是要补班。(示意图/达志影像)
阿灿预计端午连假前跳槽到新公司上班,向公司告知离职日为18日,但公司提醒休假制度比照政府机关办公日历表,17日他仍得补班,且不会给加班费。阿灿心想,根本没有遇到弹性休假日(23日),凭什么要补假!平白无故被公司拗了一天假,难道是我歹命?
劳工若于端午连假前离职,新北市劳工局提醒17日还是得补班。(新北市劳工局提供)
新北市劳工局表示,政府机关办公日历表拘束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劳工,劳动基准法所谓一例一休,应该在每7日给予劳工2日休息,如事业单位想要比照政府机关办公日历表办理,让国定假日形成连续假期而调整休息日(就是配合弹性放假及补班),则「补班日」会造成劳工1周上班6日,在这种情况之下,会不符合一例一休的规定。
为让愿意比照政府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的事业单位不会违法,劳动部已经指定比照政府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及休假的行业,可以适用8周变形工时制度,但事业单位还是要先经过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才能合法实施8周变形工时,并以「1日换1日」的方式,将劳工周六的休息日与工作日跨周进行对调,不受每7日应休息2日的限制。
以即将到来的端午节连假(22日至25日)为例,经调整实施后,17日(周六)就是俗称的补班日,在雇主已经合法实施变形工时的情形下,周六的补班日会成为劳工的正常工作日,劳工在当天应该正常出勤,雇主也不需要计给休息日加班费(因原休息日已经调整到23日休息),如果补班日想要放假,就要向雇主请假。
反之,如果使劳工在23日(周五)弹性休假当天出勤,因为该日已调整为休息日的性质,雇主则必须按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计给休息日加班费。
劳检处进一步说明,事业单位与劳工约定比照政府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及休假,并且合法实施变形工时制度后,就不会因为劳工的到、离职日,进而影响补班日或弹性休假日的性质,除非劳雇双方重新协商。意即,纵使劳工在17日补班日后才到职,仍然可以在23日休息,因为依照事业单位的制度,该日就是劳工的休息日;相反的,劳工如果在23日弹性休假日前就离职,17日还是正常工作日,因此必需正常出勤,不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