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三讀修正 勞雇協商同意不用強制65歲退休

立法院今天三读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将明定雇主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记者陈正兴/摄影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及「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放宽原本65岁强制退休年龄规定,明定雇主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进一步确保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权益。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三读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至少每3年订定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计划,并增列「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之部分时间工作模式」。此外,主管机关应至少每两年更新并核定职场指手册内容资讯。

条文也明定,雇主对雇用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可于其符合劳基法有关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规定的前2年内,提供退休准备、调适或再就业之相关协助措施。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至少每2年订定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计划。

劳基法部分,原条文规定劳工年满65岁者、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雇主得要求其强制退休,三读条文修正后放宽限制,劳工年满65岁者,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同意后延后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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