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过期,永久居留权不会跟着「自动失效」!

路怀宣

关于马英九绿卡问题国民党发言人陈以信指出,马英九早已对外说明绿卡已经失效,过去六年来也从未至AIT填写过任何声明放弃表格,而近日美方所发出正式声明,足以充分证明总统当年绿卡早已失效,他请外界立即停止这部份的不当质疑与讨论。

其实「绿卡」真的没有那么难懂,只是马英九因为心虚而故意混淆而已!所谓的「绿卡」就是美国「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之一,就好像护照是国民权利的证明文件之一,就算护照过期,国民权利也不可能跟着「自动失效」。

绿卡的由来,是因为美国早期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是一张绿色卡片;随着时代变化已经更新了十九个版本,现在是一张白色黄绿色花纹塑料卡片,也称为I-551。除了记载持卡人个资,绿卡也会显示「使用期限」,也就是「CARD EXPIRES」这个栏位

有些人将这个栏位翻译成「有效期限」,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导,让人以为只要过了这一栏上面注记的日期,持卡人的「永久居留权」就会跟着一起「失效」!

▼本图为作者提供。

其实「CARD EXPIRES」所注记的日期,只是这张卡片的「使用期限」,与持卡人「永久居留权」的状态完全无关。因为就算过了卡片的使用期限,只要再填写I-90表格,就可以「RENEW(更新)」或是「REPLACE(替换)」旧的绿卡,请参考美国移民网站说明如下:

http://www.uscis.gov/USCIS/Resources/B2en.pdf

根据马英九的说法,他的绿卡已经很久没有使用,也没有居住美国的事实;如果是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之下,确实可能无法更新绿卡。不过马英九的情况却是「有点复杂又不太复杂」,因为他有先见之明,让女儿取得了美国公民资格

因此除非他曾经填写过「主动放弃」绿卡的I-407表格(http://athens.usembassy.gov/uscis/i-407.pdf),也就是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法定永久居留状态的放弃声明;否则日后只要再填写I-90表格,并根据美国移民法(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87545.pdf)的「9 FAM 42.22 N1.3 (3) 」,附上女儿的美国公民与相关居留资料,当成永久居留意愿的证明,就可以更新其过期绿卡。

不过以上的方法前题是绝对不能填写过「主动放弃绿卡」的I-407表格,否则就算子女拥有美国籍,他们的绿卡也无法「更新」,而此点应该就是马英九坚称至今都没有填写I-407表格的真正玄机

或许有人会说,马英九已经失去了永久居留权,因此不适用I-90表格!一则到目前为止,马英九提出的所有资料,都只能证明他的绿卡「可能已经过期」,完全没有任何失去永久居留权的法定证据;再根据过期的绿卡可以「更新」来看,不就完全证明永久居留权不会因为绿卡的「过期」而「自动失效」?

再看看I-90表格其中Part 3的问题7:Since you were granted permanent residence, have you ever filed Form I-407, Abandonment by Alien of Status as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or otherwise been judged to have abandoned your status?(自从被核准永久居留之后,你是否曾经填写过I-407表格,法定永久居留状态的放弃宣告,或是被法院判定你失去永久居留状态?)

以上清楚显示,绿卡能够更新与否,与两个问题息息相关,一是曾经填写过I-407放弃永久居留权,其次就是被法院判定失去永久居留权,再次证明马英九所谓的「自动失效」根本就是胡说八道的愚蠢谎言

此外,关于马英九曾经说过他有美签,也表示其绿卡「自动失效」!此点在美国移民法的「9 FAM 42.22 N10 b」中也说得非常清楚:The fact that the alien was issued a nonimmigrant visa (NIV)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an urgent business trip would not reflect negatively on the retention of resident status。为了紧急公务旅行发给外国人的非移民签证,并不会对居留状态造成负面影响。证明就算拥有美国居留权,还是有可能申请美签。

●作者路怀宣, 商,留美硕士。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