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保障!金融机构未落实消费者保护 最高拟罚千万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20日通过「金融消费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草案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增订金融服务业应订定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并提报董(理)事会通过,避免业务为了争取业绩不当销售金融商品、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另外,银行金融机构未落实消费者保护,最高可罚新台币1000万元。▲行政院会通过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具的金保法修正草案。图为金管会主委曾铭宗。(图/本报资料照)行政院发言人孙立群会后转述,院长江宜桦裁示,该法修正内容有助于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全发展,甚具意义,请金管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尽速完成立法程序

说清楚讲明白,草案为提高金融服务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果金融业务等有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金融商品、服务、契约的重要内容或充分揭露风险等行为,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草案并新增金融服务业初次销售的复杂性高风险商品应报经董(理)事会或常务董(理)事会通过,违者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为了防止金融服务业销售时刻意欺瞒,草案也新增「惩罚性赔偿」,金融服务业因违反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于「故意」所致的损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费者的请求,依侵害情节,定损害额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过失所致的损害,得定损害额1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为一致性迅速解决同一原因事实造成的金融消费争议事件,草案新增「团体评议」,类似一般消费争议时的团体诉讼方式,草案规定20人以上消费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主管机关得指定金融相关的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为消费者进行评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