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失能请领期限放宽 精神失能退保后1年仍可领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委会劳保处23日表示,行政院近期已放宽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伤病事故后的请领给付期限,也就是说,以往被保险人在诊断精神失能治疗期超过2年,已超过退保1年后的请领期限而无法申请给付,但往后虽然若超过退保后1年,仍可请领失能给付。

劳保处处长石发基表示,这最有可能发生在精神失能的诊断部分,因为历来精神失能诊断需要特别慎重,通常要2年的时间,但却已经超过退保1年后的请领期限,所以在劳保条例施行细则第69条规定修正施行后,民众在退保1年后算起的5年内,都可请领失能给付。

劳委会指出,因部分失能项目基于认定的复杂性,需经过合理的治疗期间,才能认定失能状态及等级,因此劳工保险失能给付标准附表,针对部分失能项目定有「需经过一定之治疗期间」,例如:神经失能须治疗6个月以上、颜面丑形须经治疗1年以上、精神失能须治疗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