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后生产能领生育给付? 劳保局:投保期间怀孕即可

请领劳保生育给付资格标准。(制表/邱琮皓)

不少女性劳工可能怀孕、希望好好养胎,而选择离开职场,所以在生产时候是无劳保身份,对此,劳动部劳保局解释,只要被保险人「只要是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规定的保险日数,虽然是在保险效力停止后才生产,仍可请领生育给付。

劳保局在热门问答中举例,劳工王小姐工作2年、投保2年的劳保后,就结婚辞职担任家管时隔5年后再回到职场,但回到职场4个月就发现怀孕,辞掉工作养胎,而王小姐不确定未来生产后,是否还能请领生育给付。

劳保局解释,过去劳保条例第19条规定「被保险人于保险效力开始后停止前,发生保险事故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条例规定,请领保险给付」,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加保前或退保后才发生的保险事故,依法是不能请领保险给付。但依照2009年1月25日修正施行的劳保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只要是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规定的保险日数,虽然是在保险效力停止后才生产,还是可以请领生育给付。

针对「符合规定的保险日数」,劳保局指出,案例中的王小姐虽然后来回到职场只有4个月,但合计婚前的工作年资,在生产的时候,已经符合年资累计达280天的规定,而王小姐是在二度就业的工作、加入劳保期间怀孕,且在退保的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生产,依上述的规定,仍得请领给付。

劳保局解释,依劳保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或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时,才能请领生育给付。但所谓的满280天或满181天,并不是指生产前最后一次的加保年资要满,是指生产前「曾经」参加过劳保的年资合计达280天或181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