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法制化 有償無償最棘手

人工生殖法修法公听会将于2月27日举行,邀请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及政府机关代表出席,其中人工生殖法最大的争议为「代理孕母是否开放」。图/本报资料照片

关于代理孕母的法制化,卫福部将于二月廿七日举办公听会,以纳各方意见。唯在此议题之分歧仍大下,能否顺利完成修法或立法,却属未知数。

在一九九四年卫生署所颁布的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有禁止代理孕母之明文,但因缺乏法律授权,故于二○○七年的人工生殖法通过后,此办法就被废止。而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夫妻有一人被诊断出患有不孕症,且有一方提供生殖细胞,而与无偿捐赠的精子或卵子于体外受精后,就可植入妻之体内受孕。

此规范明显在保障一夫一妻制度,完全排除未婚者之适用,且在强调须以妻之子宫来孕育受精卵,若妻无法受孕,亦无法借由他人受孕,就等同禁止代理孕母之存在。

我国承认同性婚姻后,就女女婚来说,可以任一方的卵子与无偿捐赠的精子结合,并将胚胎植入任一方之子宫,仍可符合人工生殖法的规定;只是就男男婚而言,因不可能有子宫存在,于代理孕母禁止下,就无法在国内生育与自己有血缘关系之子女。

现行法制虽未有代理孕母之依据,但若有此等情事发生,是否绝对具有不法性,却有商榷余地。

因为依据人工生殖法第卅一条第一项,即意图营利,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之买卖或居间介绍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唯此条文所处罚的对象,乃是针对具有营利性质的生殖细胞仲介者,而未及于不孕夫妻及代理孕母,且因是针对生殖细胞的交易行为,故从事此等行为的医护人员,亦不会因此获罪。

尤其若仲介者未收受任何佣金,或是不孕者自行与代理孕母接洽,就不会有人受到刑事处罚。唯在法律并未肯认代理孕母的地位下,医护人员亦不可能甘冒被主管机关处行政罚锾,甚至被吊销执照之风险,来从事此等人工受孕行为,致使不孕夫妻与同婚者,只能花费巨资求助于海外。

因此,代理孕母合法化似已成必然,唯若法律允准代理孕母,马上面临亲子关系如何界定问题。因于代理孕母情况,分娩者与所生之子女并无血缘关系,则现行民法采取分娩者为母之原则,恐就必须调整,以免事后造成亲子关系纠纷。

其次,开放得为代理孕母的对象,是否要以有婚姻关系为前提,而排除单亲或未婚者,即将婚与育加以分离,甚至在人工生殖法外,另立代理孕母法制,亦会是争执所在。

最具争议者,当然是代理孕母是有偿或无偿之棘手问题。因从代理孕母在保护生育权与子女权的前提下,若采有偿,就会使怀孕成为交易商品,甚至有使经济弱势妇女成为怀孕工具之疑虑。唯若采无偿,而仅能给付怀孕、生产或产后健康等费用,且必然得订有上限下,有意愿者必然不多,合法化的实质意义就变得不大,致得有相当缜密的配套。当然,如何保护代孕者在怀孕期间的健康及出生子女的权益,肯定是最上位的思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