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修法 代孕无偿但应提供医护费
我国于2019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同性伴侣仍无法享有生育权,历经多场公听会、专家团体,国健署终于预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预告期为60天。国健署妇幼健康组副组长蔡维谊表示,为积极回应各界诉求,本次修正草案纳入同婚、单身女性及代理孕母可施行人工生殖,并有相关配套及规范,并强调「卫福部没有预设立场」。
本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共62条,并增设「代孕生殖之施行」专节。第24条规定,代孕生殖不得使用代理孕母的卵子;若代理孕母有配偶,不得使用其配偶的生殖细胞;医疗机构施行代孕生殖时,每次植入以单一胚胎为限。第25条则保障代理孕母权益,包括生产后2年内得探视代孕子女,以及具有独立委任律师的资格,且费用由委托配偶支付等。
第27条明订,代理孕母以「无偿」为之,代孕契约不得约定额外报酬或其他利益,但委托者应提供代理孕母营养费或营养品,且负担必要的检查、咨询、医疗、照护、委任律师、保险、心理咨商、交通、工时损失、产后护理等费用,并存入保证金于专户。
本次修正草案也针对代理孕母调整相关罚则,例如第54条规定,以诈欺或胁迫方式使代理孕母或委托配偶共同签订代孕契约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告诉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