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称她「是炮友」气求偿60万 法院认证女友原来「劈腿」败诉

女方男友指称炮友,却被人发现自己劈腿。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图/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南一名男子2017年5月因为诈欺案出庭,当时法官问到他和论及婚嫁女友是甚么关系,他回答「2人是炮友。」让女方气得提告并求偿60万元,不过法院审理时,他说道,「2人虽有交往但没有走进婚姻才这样说。」又据另个证人说法,女方和他交往时,还有交往另一名男友,法官因此判决他不必赔偿。

该名男子当时因诈欺案出庭时,法官问他「和女子是甚么关系?」他回答,「2个人是炮友关系。」由于当庭还有20名关系人在场,女子认为2人是论及婚嫁的男女朋友,因此事后气得提告损害名誉,更求偿60万元,不过法院审理时,他说2人交往时有发生多次性关系,但并没有进入婚姻,「用炮友形容心理认知,并没有贬损。」

另一名证人出庭时则说道,「双方如果有性需求,就会去汽车旅馆,但是2人交往时,女方已经有另一名交往多年的男友,认为女方的交友关系不单纯,而且如果2人算是交往的话,那也是女子高攀了。」

法官因此根据证人证词,认定女子有劈腿,而男子用炮友形容属于主观的个人意见,虽然用词不够婉转,但并不是无端指谪原告人格目的,因此判决男子免赔偿,全案还可以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