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叫他处理「后事」 劈腿男说「我不怕」…提告恐吓败诉

▲曾姓男子女友提告涉嫌恐吓罪检方曾男回传讯息中发现他「不怕」,而做出不诉处分。(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曾姓男子劈腿被前女友要求分手,竟骚扰前女友家人,前女友传讯息指责曾男,并请曾男自行处理退租屋处「后事」,曾男看到「后事」两字,竟以此提告前女友涉嫌恐吓,检察官侦讯时发现曾男曾传讯息回呛前女友:「后事?你在威胁我?我不怕!」,检方认为曾男既说「不怕」,怎还提告恐吓?做出不起诉处分。

一名曾姓男子因劈腿被前女友要求分手,竟骚扰前女友家人,前女友传讯息指责曾男,并请曾男自行处理退租屋处「后事」,曾男看到「后事」两字,竟以此提告前女友涉嫌恐吓,检察官侦讯时发现曾男曾传讯息回呛前女友:「后事?你在威胁我?我不怕!」,检方认为曾男既说「不怕」,怎么还提告恐吓?做出不起诉处分。

曾男与前女友交往3年因劈腿,被前女友发现,前女友愤而提出分手,并在曾男怒赶下搬离2人租处,事后曾男后悔想挽回前女友,即四处找前女友的友人希望协助,甚至找上前女友的家人,前女友受不了,传讯息指责曾男,并表明曾男如再继续骚扰家人,绝对不会放过他,请曾男自行处理退租屋处「后事」。曾男一看到「后事」两个字,认为前女友涉嫌恐吓他,而向前女友提告恐吓罪嫌。检察官在侦查时,发现曾男与前女友讯息对话纪录中,被告讲到「后事」时,曾男曾回呛:「后事?你在威胁我?我不怕!」。检方据以反问曾男,既然对被告所言「不怕」,为何要提告恐吓?因而认为罪证不足,做出不起诉处分。

据查,刑法第305条恐吓罪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为刑法上之恐吓危害安全罪责。其中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者,指的是必须使人生畏怖心,而通知将加恶害于被害人而言。因此恐吓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就在「言词」的内容,只要受恶害通知的人心生畏惧,而且有不安全的感觉,就有机会成立恐吓罪,不一定要真的发生客观上之危害结果,但实际上院检在审理时,还是要依据主观客观条件,还有谈话的内容全盘来认定,恐吓的作为是否具体、明确,是不是真的造成「心生畏惧」,才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