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千万从业者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新规落地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张文婷)历经五年修改整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乎千万保险代理人利益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日落地。《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长期以来,虽然《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强化机构自我管控、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任务,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规定》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据多位从业者表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主要两大特点:一是相较于专属代理人有更强的专业性和自主性,尤其针对具有理财性质的储蓄险、投连险等产品,可通过对比分析各家公司的产品特点推荐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提升客户体验;二是独立代理人的收入来源以佣金为主,有效避免当前保险公司通过短期费用竞争提升代理人规模的粗放式发展模式。
据了解,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强调代理人经营展业能力,层级少、效率高,利于调动底层代理人积极性,能够有效提升保险市场整体效率。
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此前也曾表示,行业正在加快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变现行主流的金字塔式营销团队模式,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高额组织利益,降低营销成本和公司负担,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
关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也正在路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规定》另外一个显著变化在于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按照现有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小散杂乱、内控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巨大作用。
此次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目的在于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为此,《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更为严苛,不仅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分支机构管控,还理顺了后置审批流程及退出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范风险,《规定》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增强了专业代理机构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其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健经营。《规定》指出,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z2000�{14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将同时废止。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此外,《规定》还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