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未成年少女卖淫 台南3男性剥削重判

吴姓男子陈姓男子在台南市经营应召站,媒介王姓、杨姓与孙姓等3名未满18岁少女与他人性交易;另名戴姓男子也介绍罗姓少女加入应召站卖淫。台南地方法院审结后,依《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合并判处吴男3年8月、陈男4年6月、戴男3年2月。(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吴姓男子与陈姓男子在台南市经营应召站,媒介王姓、杨姓与孙姓等3名未满18岁少女与他人性交易;另名戴姓男子也介绍罗姓少女加入应召站卖淫,4名少女1次性交易价格从6000元至2万元不等,但4人实际只拿大约一半或不到一半。台南地方法院审结后,依《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合并判处吴男3年8月、陈男4年6月、戴男3年2月。

判决指出,吴男在忠义路承租房屋经营应召站,陈男也参与经营,并媒介王、杨、孙等3名少女从事性交易;戴男则在消费罗女后,当起对方的经纪人,介绍罗女加入应召站,3男均知卖淫少女未满18岁。

吴男与陈男得知有寻芳客上门时,即以手机LINE通知少女性交易的时间、地点与收取费用,少女再自行骑车前往交易地点,并没有马夫开车接送,借此防范警方查缉。少女完成性交易后,再把收取的皮肉钱交回给吴、陈2男,并分配各自可得的报酬。

杨女从2020年5月接客到2021年4月,每次向客人收6000元到2万元;如果2万元抽取7000元;如果6000元则抽3000元。王女仅于2021年1月至2月的5天卖淫,每次交易金额约7000元到1万元不等,她实拿3000元。孙女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卖淫,每次向客人收6000元到8000元,她抽取3000元至3500元。

至于罗女从2020年9月接客至10月,每次收取6000元以上,实拿3100元,戴男抽800元。

法官审酌,吴、陈、戴等3男均为成年人,明知罗女等4人都是少女,身心发展尚未健全,竟为图谋满足己身利益,媒介少女性交易,影响她们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经考量吴、陈为应召站经营者,戴仅参与罗女部分被害犯行,吴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佳;陈、戴犯后否认犯行,加上此案未成年少女已近成年,衡量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手段等情状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