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台2線碰撞!騎士受傷開車者無過失離去…仍依肇逃罪判刑
潘姓男子开车与吕男骑的机车碰撞,潘曾停车,知道吕受轻伤,但稍微停留即离去。由于肇责难判定,检方仅起诉潘男涉嫌肇事致人受伤逃逸罪。法官审理后认定潘男有罪,因为即使无过失,逃逸未助吕救护,且不利厘清责任,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潘姓男子去年6月26日下午开车,沿台2线瑞芳往基隆方向行驶时,在指标76K处与同向右侧,吕男骑的机车发生碰撞后,吕男人车倒地受轻伤。潘男肇事后有下车查看,明知吕男受伤,未报案及停留现场等候警方到场处理,也未施予必要救护措施或留下联络方式,趁机驾车离去。
警方接获吕男报案,循线查出潘男涉案,通知到案说明后送办。检察官侦查时,依新北市政府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会鉴定结果,指两车肇事相对驾驶行为不明,迹证不足,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据以鉴定,对潘男涉嫌过失伤害部分不起诉,但起诉涉嫌肇逃。
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指出,并无证据可证明潘男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具有过失,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则认定无过失,应依刑法规定减轻其刑。考量潘男明知吕男受伤,稍作停留即迳行离开现场,仍有科刑罚必要,不宜免除其刑。
法官说,潘男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吕男受伤仍离开,未帮助吕获得医疗救护,也不利后续厘清肇事责任归属,行为不当。考量吕男所受伤势为皮肉撕裂擦挫伤,自力寻求救援或受他人援助可能性高,加上无法认定潘男有肇事因素、坦承犯行,依肇事致人伤害逃逸罪判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诉。
潘姓男子开车与吕男骑的机车碰撞,稍微停留即离去。基隆地院审理后,依肇事致人受伤逃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