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恶真实版】他是犯人、罪人,但也是病人...王景玉辩护律师现身说法(下)

薛炜育/「小灯泡案」被告王景玉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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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普遍还是有应报刑的观念,不管把王景玉关到无期徒刑,或是判他死刑,有没有解决问题?

刑罚的目的除了应报,还有预防,预防个案加害人再犯,也预防一般社会大众再犯。许多犯罪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不可逆的,例如人死不能复生,或是被害人虽然没有死,但是受到瘫痪的重伤害结果,这些都是无法回复的。我们没有办法透过判决加害者死刑,或是把加害者也打到瘫痪,就让死者复活,或是让瘫痪的被害者回复到原本完好的状态,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办法透过所谓一命还一命的做法,让一个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回复到完好如初。既然如此,我们或许应该思考,是否如同卡谬所说的,我们杀掉犯人,只是因为我们几百年来都是这么干?

以王景玉为例,王景玉是个犯人,是个罪人,但也是个病人,他的犯罪行为和他的思觉失调症有相当的关系,我们如果把王景玉关到无期徒刑,同时对他施以治疗,是否可以稳定他的病情、预防他的再犯,并且同时保障社会大众的安全?我们判处他死刑,除了剥夺他的生命以达到情感的宣泄及透过报废他来预防他再犯以外,我们是否就足以因此保障社会大众的安全,避免下一个王景玉的出现?

随着我们社会的进步、社会安全网的建立,我们是否还是只能依循以前社会安全系统不受重视时的处理方式?还是我们可以透过各地方政府勾稽精神照护资讯管理系统、保护资讯系统与自杀防治通报系统,发觉可能为儿少保护、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合并精神疾病(含有自杀企图)等高风险个案,并请心理卫生社会工作人员,提供追踪辅导与关怀访视,并串联社区资源体系及社区照顾服务,整合社福医疗、心理卫生、教育、司法、住宅、劳动等资源体系,周延病人保护服务,以及我们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了解与重视,我想这或许是除了判处王景玉罪刑相当的刑责以外,我们也应该深思的课题。

缺乏病识感、害怕社会观感 终酿难以挽回悲剧

依据DSM-5也就是精神疾病诊断准则手册,思觉失调症的主要症状有妄想、幻觉解构语言、异常的心理动作行为如僵直,顿化的情感、无动机、无社会性等负性症状。而诊断是否患有思觉失调症,至少要具备妄想、幻觉、解构的语言中至少1个,且至少持续1个月。而依据王景玉的精神鉴定报告,王景玉在27岁也就是99年时就曾因为认为自己不是父母亲生,产生异常行为而就医,103年间也因为对父母有异常行为而遭强制送医急诊,且王景玉于案发前的确有出现妄想自己是「尧」,是「当下皇上」,杀人不需要受到法律制裁,且坚信杀害被害人才可传宗接代的妄想与逻辑思考,我们应该可以清楚了解到王景玉确实具备思觉失调症的症状。

▲《我们与恶的距离》讲述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及其家人可能容易缺乏病识感。(图/公视提供)

但是否思觉失调症患者或其他精神疾病患者,例如双极性情感病患,就会是社会的不定时炸弹?我认为不是,例如美国电影美丽境界(A Beautiful Mind),主角罗素克洛就是扮演一位患有思觉失调症的诺贝尔经济学家和数学家,又例如南加大的法律学教授伊莲萨克斯(Elyn Saks),她也罹患思觉失调症,目前仍然有包括被害妄想等症状,有时每天都有,但长期以来她已经能与思觉失调症共处,还因此在2007年发表了1本书「无法掌握我的心:我的疯狂旅程」(The Center Cannot Hold:My Journey though Madness),描述她一生与思觉失调症奋战的经验。

又好比我协助过的其他个案,许多因为精神疾病发作而有犯罪行为的个案,借由在医院或监所接受固定治疗,其实他们的症状都稳定很多。既然如此,那为什么我们还是会听闻精神疾病患者去犯罪呢?我个人认为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精神疾病患者或其家人欠缺病识感,甚或是有抗拒感。例如王景玉及其家人欠缺病识感,而错失接受协助的机会;另一个我协助过的个案,因为抗拒,而不愿配合接受协助,而之所以抗拒,又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担心一但接受了自己生病的事实,是不是就会在日常生活中遭受到歧视?所以我认为如果我们对于精神疾病患者都能有基本了解与认识,且避免污名化精神疾病患者,某个程度上可以减少他们犯罪的风险。

关于鉴定犯罪者有无精神障碍

其实我们刑法第19条规定的是「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降低者,得减轻其刑。」,也就是说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因为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导致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显著降低时,才有可能减免罪责。而是否达到「显著降低」的程度,或是有相关但未达到「显著降低」的程度,是程度上的差异,本质上就可能因为个别判断者主观标准而可能有不同认定结果。

好比小灯泡案,一审法官认为王景玉虽然有缺乏组织性或欠缺系统性之妄想症状,疑似有听幻觉、产生自言自语及相较以往缺乏工作、社交意愿之负性症状,为杀人犯行时,亦基于上述妄想之驱动所为,但可以认知到行凶前要预备买刀、停机车、寻找下手对象,所以应该没有达到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显著降低之情形。而二审法官着重的是王景玉为本件犯行时,精神状态受到慢性思觉失调症发作之影响,有偏逻辑思考之妄想症状,也就是妄想被害人为四川女子,杀了被害人就会有四川女子来与其传宗接代,且王景玉行为时虽然知悉杀人为违法行为,但也同时妄想自己是「尧」,是「当下皇上」,杀人不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在坚信杀害被害人才可传宗接代的妄想与逻辑思考驱使下,才执意行凶,所以王景玉的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已达到刑法罪责上重要意义之「明显」减低程度。

▲王景玉犯案时妄想自己是皇帝「尧」,杀人不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图/记者屠惠刚摄)

而现行刑法在94年修法时,已经改采取生理原因与心理结果二层次之判断,也就是有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交由医学专家进行鉴定,如果经过医学鉴定结果认定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再由法官综合全部事证判断该生理原因是否有导致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显著降低之心理结果。

我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立法设计,因为我们很容易理解到,一个诉讼的进行是漫长的,且有可能需要调查相当多的事证,或传讯相关的证人,但是医生接受地检署或法院的委托进行精神鉴定时,除了对受鉴定人进行访谈、物理测试,其他例如受鉴定人之生活史、家庭史、成长记录、就医记录,甚至行为时前后之状况,多半要仰赖地检署或法院检附相关资料,但地检署或法院检附相关资料给鉴定单位时,通常可能还有其他的证据还在进行调查,也就是说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所可以参考的资料,和法院最后判断时所参考的资料,很有可能会有差异,更何况个案被告是否适用刑法第19条这是个适用法律与否的问题,应该属于法官责无旁贷的职责,而不是课予鉴定单位这个过重的责任。

补起破掉的社会安全网 才能避免更多人掉落

至于思觉失调症患者杀人,他们会不会再犯?该怎么判?又该如何协助这样的患者?

司法个案上,要判断会不会再犯,可以尝试以几个角度来出发。首先评估个案对自我固着性的降低可能性,也就是矫治可能性;其次评估个案主观上有多少意愿去面对自己回复到常模,也就是再社会化可能性;最后评估个案是否显然具备不得不重复同种类犯罪的心理因素,也就是再犯可能性。

以王景玉案为例,如果可以借由长期的医疗及卫教,让王景玉减少妄想或幻觉之产生,或能够区分妄想与现实的不同,也许我们就可以认为有合理的矫治可能性;而王景玉及其父母可以对于思觉失调症有所认识,进而愿意配合治疗或辅导,甚至积极愿意配合治疗或辅导,让自己不要再成为思觉失调症的半个俘虏,也许我们就可以认为有合理的再社会化可能性;最后如果王景玉可以区分自己妄想和现实的区别,进而不会再妄想杀了小女孩就会有四川女子来与其传宗接代,进而做出犯罪行为,也许我们可以合理认为再犯可能性不高。

那么,也许可以思考我们是否可以接受判决王景玉无期徒刑,甚至加上刑法第87条的保安处分,也就是王景玉除了坐牢,且是要坐牢超过25年,直到经狱方评估有悛悔实据且经假审会表决通过,并经法务部核准假释出狱后,还要另外接受最长可达5年之医院治疗,姑且先不讨论是坐牢前接受5年之监护处分,还是坐牢假释后再接受5年之监护处分,这样的刑事处遇,是否足以达到惩罚王景玉及预防王景玉再犯,同时也确保社会大众安全的刑法目的。

最后我想要说的是,刑法向来只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若大家愿意正视精神疾病患者、愿意投入资源且增加社工人力,也愿意给社工相当的报酬和保障、愿意支持康复之家、活泉之家等社福团体,并且政府能够将个别的社福、医疗、心理卫生、教育、司法等资源体系加以结合,我相信就是很好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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