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灯泡案最后开庭 母4点声明:失去爱女无一日不悲恸

王景玉心理鉴定报告上月出炉,鉴定人认为再犯风险高。(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内湖4岁女童小灯泡命案满一年,凶嫌王景玉的心理鉴定上个月出炉,鉴定人慈济大学人类发展与心理学系教授陈若璋认为,王的再犯机率达六成,再犯风险高,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2时将再度开庭审理。小灯泡母亲王婉谕稍早在脸书PO出4点声明,指出她并非支持或反对死刑,而是反对除之而后快的大众心理甚至司法设定,希望法院能审酌犯罪成因,「那么被害人小灯泡的牺牲,就能在绝地里找到价值。」

王婉谕表示,「失去了心爱的女儿,至今无一日不悲恸」,虽然求助专业心理咨商,但对于淡化悲伤的进程复原创伤之可能仍遥遥无期,社会大众不明究理的指责,认为她应该仇视被告并应支持甚至要求司法尽速除之而后快,而忽略她对于聚焦犯罪成因分析与思考再发防止的呼吁,甚至产生非理性的批评,「对于她无疑是二次伤害。」

王婉谕指出,王景玉经强制拘禁及治疗后,思觉情绪虽称稳定,但屡经鉴定人之访谈与检测,至今仍无法建立病识感,缺乏同情同理,仍无真实罪恶感,此事实影响到王景玉未来再犯风险及教化可能的评估,「是否当前精神治疗科技对此束手无策?告诉代理人曾为此咨询精神医学专家,仍未有明确对策,似为精神医学上之难题。同理,此亦为司法的难题,面对这样一个经过拘禁强制治疗仍无法建立病识感、同理心与罪恶感的犯罪人,司法该如何处置?若本案非杀人案件刑罚之矫治是否能够让此类人回归社会且避免更严重犯罪之发生?」

最后,王婉谕指还说,刑罚的功能必要但有局限,从惩恶与应报的角度甚至平息被害人伤痛,犯罪行为个人应付出代价毋庸置疑,但也看到刑罚的极限,她并非支持或反对死刑,而是反对除之而后快的大众心理甚至司法设定,若法院之判决能审酌犯罪心理的构成、犯罪行为的成因、生命史人格史中其他社会角色的影响,引起更多改善社会关系的行动,「那么被害人小灯泡的牺牲,就能在绝地里找到价值。」

▲小灯泡母亲今天上午在脸书发文。(图/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以下为小灯泡母亲脸书全文:

小灯泡案刑事一审程序:小灯泡的父母及律师团之最终意见陈述 2017.04.13

一、本件刑事程序至今院检双方对于告诉人之关心以及礼遇,告诉人特表谢忱

本案为社会瞩目案件,在侦查阶段,不只是被告及其家庭,被害人家属即告诉人之言行亦受各界关注,案发后初期,媒体过度报导此案且将焦点过分聚集在告诉人的反应,过分强调甚至煽动民众对于被告的歧视与仇恨,进一步激化舆论对于被害者家属的压力,令告诉人至今仍深感痛苦。失去了心爱的女儿,告诉人至今无一日不悲恸,虽求助专业心理咨商,对于淡化悲伤之进程与复原创伤之可能仍感遥遥无期。社会大众不明究理的指责,认为告诉人应该仇视被告并应支持甚至要求司法尽速除之而后快,而忽略告诉人对于聚焦犯罪成因分析与思考再发防止的呼吁,甚至产生非理性的批评,对于告诉人无疑是二次伤害。

期间,告诉人可以深刻体会,在当前的刑事程序中,司法即便不迎合社会大众的法感与正义需求,对于告诉人专注在犯罪成因分析、犯罪再发防止、甚至注视理解被告个人...等倡议,相关机关皆倍感压力,但告诉人仍可感觉到相关单位之耐心与努力,无论是薛检察官与告诉人的充分沟通或者合议庭在法定程序中尽量给予告诉人及代理人表达意见之机会,对此,告诉人深表敬意与谢忱。对于侦查阶段相关案情外泄于媒体甚至造成媒体与告诉人间产生资讯落差一事,告诉人仍感遗憾。由于本案系瞩目案件,诸多层级利用职权获取案情资讯在所难免,基层检察官之难为,告诉人亦可体会。然本案亦凸显我国侦查不公开原则实务之改善必要,诸如告诉人之知情权、未明案情外泄媒体之责问等,仍有待后续的讨论与改进。

对于公开法庭中,勘验被告与家人会面录音一事,事涉被告就审能力,告诉人亦认为有调查之必要,惟因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隐私权,宜考虑基本权保障以及和刑事发现真实之权衡, 钧院既费心于开庭前做成逐字稿,似由诉讼当事人各自核对为宜,再视开庭勘验之必要。且公开法庭中媒体听闻后必将大肆报导且容易放大甚至扭曲会面交谈之内容,例如录音中曾提及准备两百万和解一事,造成大众以讹传讹,以为告诉人曾提出此金额之赔偿请求,略增告诉人之困扰。甚且,录音中被告父亲不断提醒被告必须当庭下跪认错,媒体亦容易借此预断以评价被告往后开庭之反应,同时,对于告诉人应如何对应被告自然也产生先入为主的要求。则告诉人对于追寻犯罪成因与防止等需求,特别是对于家庭与教育问题的探究,更容易被舆论曲解为替被告开脱。因此,在最终陈述中,告诉人叨絮此情,请 钧院卓参。

无论是诉讼程序前后悉心的安排,回应告诉人在传统诉讼程序外的需求或者透过修复式司法找寻答案可能,告诉人对于本案院检的耐心与礼遇铭感五内,然告诉人希望此非特殊案件中的特别待遇,更期待未来我国司法能如本案院检一般,给予告诉人更多参与程序之机会。

二、明确犯罪事证下,必须关注的被告生命史、人格发展史、重大机转以及犯罪心理成因。

本案事实明确,检辩攻防焦点,集中在责任能力、再犯风险与教化可能三大部分,此亦为量刑辩论之核心。对于量刑,告诉人尊重合议庭之判断,相信 钧院将审酌被告状况、全案卷证以及专家鉴定意见后做出适法判断。惟从两份鉴定报告当中,略可窥知,本案犯罪之成因不只有个人之犯罪恶性或病态,尚且有社会连带之疏漏与问题。从被告之生命史可知家庭支持度低、课业退步、屡屡辍学、交友不慎、接触毒品、工作失利...抽离出来的每一因素,专家认为皆非典型严重的状况下,竟还是让被告罹患思觉失调与持续性妄念进而产生犯罪机转,最终造成本案之憾事发生。显见在家庭、学校、交友、职场各环节建立支持系统的重要,另外,在避免标签效应以及兼顾人权保障的状况下,政府当思建立资料库、标注并关怀高危人群,给予一定的社会支持,而非事发后以除错除害弃置不良品的心态来遏止这类犯罪。我们需要拆弹人员,而不只是等到爆炸之后清理现场。

三、个人的病识感、家庭的病识感、社会的病识感

本案被告经强制拘禁以及治疗后,思觉情绪虽称稳定,但屡经鉴定人之访谈与检测,至今仍无法建立病识感,缺乏同情同理,对本案仍无真实罪恶感。此事实也影响到被告未来再犯风险以及教化可能的评估,然而,是否当前精神治疗科技对此束手无策?告诉代理人曾为此咨询精神医学专家,仍未有明确对策,似为精神医学上之难题。同理,此亦为司法的难题,面对这样一个经过拘禁强制治疗仍无法建立病识感、同理心与罪恶感的犯罪人,司法该如何处置?若本案非杀人案件,刑罚之矫治是否能够让此类人回归社会且避免更严重犯罪之发生?更进一步,这也是社会的难题, 面对任何一个无法建立病识感、同理心与罪恶感的尚未犯罪但有高风险之人,如何让他与社会共存而不发生犯罪或其他憾事?

孤木不成林,既然变态心理的形成以及因此的犯罪行为并非单独环节的错漏,对于变态心理与犯行的防治,亦需要多方的支援与努力。个人需要建立病识感、家庭也必须建立病识感乃至于整个社会都需要建立集体的病识感,承认人会出错、家庭会出错、社会系统会出错,每一个人、每一个社会环节,都必须建立预警与懂得实施适切的关怀与支持,如此,方能抑制此类极端犯罪行为的发生率。告诉人期待,在确认刑罚的最终阶段, 钧院论罪量刑的考量及本件判决理由亦能回馈社会安全系统的建置,指出共同预防此类犯罪之迫切性。

四、刑法的极限之外,是无止尽的人性与社会的试炼。

告诉人遭逢此一巨变,对于悲剧降临自身的悲怨与嗟叹皆不足也不愿为外人道,告诉人在诸亲友的支持下,案发初始即决定选择一条较为艰难的道路,决定揭开被告的生命史与人格发展历程,试图求助 钧院掘发被告犯罪成因以及重大机转,以思寻根本预防此类犯罪的方法。一路上,因为必须忍痛、忍恨来关注被告与被告背后的社会关系网,也必须承受某些舆论的嘲讽与指责,更可能引起司法人员之些许误解,告诉人借此说明立场。刑罚的功能,必要但有局限,从惩恶与应报的角度甚至平息被害人伤痛,犯罪行为人个人应付出代价毋庸置疑,告诉人亦感谢我国公正司法对此之坚守。但告诉人也看到刑罚的极限,告诉人并非支持或反对死刑(对此,告诉人曾向媒体说明,对于死刑,告诉人没有定见),而是反对除之而后快的大众心理甚至司法设定。除之,犯罪行为人背后的家庭问题仍在、社会问题仍在,那么此类不幸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及风险就仍然存在。刑罚的极限之外,尚有无止尽的人性与社会试炼,在那里,或许也有防止犯罪的答案。如果, 钧院之判决能够仔细审酌犯罪心理的构成、犯罪行为的成因、生命史人格史中其他社会角色的影响,当能引起更多改善社会关系的刍议甚至行动,那么被害人小灯泡的牺牲,就能在绝地里找到价值。

最后,仍感谢 钧院对于告诉人在程序上的尊重及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