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计划补偿办法出炉 内政部:既有合法权利受损可获补偿

内政部徐国勇。(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蔡文铃台北报导

为保障民众既有合法权利,内政部在27日部务会报通过「实施国土计划管制所受损失补偿办法草案预计114年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后,非都市土地上既有合法建筑物或设施,如须配合迁移,政府将主动发给「迁移补偿费」;若既有合法可建筑用地变更为非可建筑用地的权利受损,也可申请「变更补偿费」,以兼顾民众权益及国土永续。

内政部表示,目前非都市土地是依据「区域计划法」管制,过去在办理土地编定作业时,是以现况编定为主,欠缺完整国土规划,导致有可能将环境敏感地区土地编定为建筑用地的情形

为确保国土永续发展,依据今年4月修正的「国土计划法」规定,国土功能分区图将在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届时将明确区分发展范围,确保未来土地开发利用不再误用环境敏感地区或优良农地

内政部指出,「国土计划法」就既有合法建筑物或设施,是以维持原来合法使用为原则,但若不符合未来国土计划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且有国土保育保安需要时,这次新订的补偿办法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将主动发给「迁移补偿费」,包含建筑物或设施、农作改良物、坟墓动力机具、生产原料经营设备水产养殖物、畜产、原居住人口营业损失等,才能请民众配合搬迁,降低对民众权益的影响

补偿办法也规定,原本区域计划法的「可建筑用地」,包含甲、乙、丙、丁种建筑用地、游憩用地等,若经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变更编定为「非可建筑用地」时,对于受损的建筑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可于国土功能分区图公告届满1年后,申请「变更补偿费」。

「变更补偿费」是以变更前、后土地价值差额进行计算,土地并不会被征收,仍然归土地所有人所有,但经补偿后,将不得再申请建筑。

内政部强调,迁移或变更都涉及人民财产权,一定会审慎处理,相关用地变更都会依规定办理公开展览及公听会,听取各界意见,并经地方中央国土计划审议会审议通过后,才会定案。未来也将持续掌握补偿可能发生的样态分布区位及规模,研订补偿费相关配套措施,编列所需预算,以保障民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