吁农业权入国土计划法 张丽善陈情立委:增订农业补偿条文
云林县府今在亲民大厅举行记者会,县长张丽善向3名立委递交陈情书,呼吁行政院增订农业权入法于国土计划法,3名立委均出席。(周丽兰摄)
云林县长张丽善今(19日)于县政府向立委张嘉郡立委、丁学忠、许宇甄递交国土计划法增修农业权入法的陈情书,要求《国土计划法》增订32条之1农业权补偿条文。
张丽善今向3名立委递交陈情书,3名立委亲自出席,县议员黄文祥、廖伟晴、李明哲、云林县农会总干事陈志扬、斗六市长林圣爵、古坑乡长林慧如、大埤乡长林森宝、莿桐乡长廖秋蓉及多名县农会总干事。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王服清表示,农地继续受限就是特别牺牲,特别牺牲特别补偿有其前例,例如海洋保育法、原住民禁伐补偿条例。
云林县议会国土计划法小组召集人李明哲表示,农业权入法才能纳入预算永久保障农民权益,不受政策更迭影响,若不入法,青农看不到耕作的未来;中央不应为执行而执行,执行后出现出现问题对中央而言是「个案」,对土地持有者而言却是身家财产。
张丽善表示,云林县等农业县市负担台湾的农业发展,无法发展以非农业使用为目的的高经济产业,发展上处于不公平的弱势,势必造成城乡差距扩大。农地未来发展的牺牲不应仅靠短期、非常态性的政策补贴及补助,应于国土计划法增订第32条之1,补偿农业县的权益影响。
她说,在国土计划法架构下,农业发展地区无法任意变更为非农业使用,只能等待通盘检讨,但前国土计划法尚欠缺对于农地的相关补偿条例,补偿其等待过程中丧失的潜在经济效益。
云县府提出的农业发展地区补偿条文,增定于国土计划法第32条之1,内文为「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因国土功能分区,划入农业发展地区之人民,依其不同分区种类及其限制强度,应予合理之补偿。」
县府指出,「前项补偿,应由中央主管机关应编列预算补偿。对于中央主管机关核拨之补偿相关经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应专款专用。前项补偿用途、范 围、对象、公式及设立特别基金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农地发展权转移制度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张丽善强调,国土计划法必须把「农地贡献度」应纳入财划法之分配基准;其次,无法负担辖区内人民粮食安全的县市应向农地面积过度负担的县市购买农地权;再者、农业权补偿经费用于成立农产专区、发展产业园区、补助农业灾损。
立委许宇甄表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本周四将审查国土计划法,在农业部、内政部未提出相关补偿措施之前,国土法应展延上路,若能补偿农民损失,何时上路她都没意见。
立委张嘉郡、丁学忠表示,云林县农民不能沦为农奴,务农不会赚钱,农业权入法是最佳解决方式,3名立委会全力以赴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