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银王贵锋1.5亿交保 检抗告遭驳回!高院明示可再羁押要件

▲台中商银前董事长王贵锋(中)涉挪用逾11亿公款奢华享乐,被起诉后获准交保1.5亿元停止羁押。(图/记者黄哲民摄)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台中商银前董事长王贵锋被控任内挪用逾11亿元公款,租购名车、飞机与豪宅供自己与亲友奢华享乐,日前被新北地检署起诉涉犯《银行法》加重特别背信等罪嫌后,获新北院准许交保1.5亿元停止羁押,检方提起抗告请求续押王男,但被高院驳回,不得再抗告。

高院裁定理由指出,新北地院承审合议庭准许王男交保时,已审酌检方于侦查期间,讯问王男、同案被告及证人共118人,相关证人都到案具结作证,检方也查扣、调阅相关证物及书证,并对王男与同案被告查扣的手机完成数位采证,相关证据均获保全。

高院认为本案起诉移审时,已不像侦查中尚有同案被告或证人待传唤、扣案手机待分析,且案情处于晦暗、须避免被共犯、证人互通声息情形。

高院指出,检方抗告并未指出王贵锋至今有何逃亡、企图逃亡、通缉状况,也没具体指出目前尚有何共犯或证人未到案或尚未具结证述待传,或王男迄今有何勾串共犯或证人的积极作为,难认「有事实足认」王男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高院认为新北院合议庭综合权衡考量,准许王贵锋高额交保,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报到且不准威胁、勾串本案证人等条件,足以对王男形成拘束力、确保后续审判与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符合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与比例原则,因此驳回检方抗告,不得再抗告。

高院附带指出,日后本案审理期间,若发现王贵锋逃亡可能性提高,法院得依职权或依检方声请,调高王男保证金,或命王男接受适当的科技设备监控,一旦王男出现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违反交保附加条件等举动,法院得依《刑事诉讼法》第117条随时命王男再执行羁押。

王贵锋今年(2024年)1月30日被检方搜索约谈、隔天声押禁见,新北院起初裁定交保1500万元,经检方向高院抗告后发回更裁,今年2月底改裁定羁押禁见、今年4月被裁定延押2个月。

检方上月(6月)21日赶在延押到期前,依《银行法》加重特别背信等罪嫌起诉全案8人外加台中商银,并将唯一在押的王男移审新北院请求续押。

新北院合议庭召开接押庭讯问后,裁准王贵锋交保1.5亿元,限制住居,并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定期于每周一、四下午5点前,向居所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报到1次,且须交出中华民国及加拿大护照给法院保管,并命主管机关不予核发护照、旅行文件给王男,王男也不得对本案证人及共犯本人的身体财产实施危害或恐吓行为,或做出施压、勾串证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