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收租 所得仍算屋主

国税局指出,近来有部分房东届龄退休,将租金债权移转子女或是授权子女为收租代理人,但是官员强调,即使个人将租金债权移转给第三人或任命代理人,租赁所得仍然要算在房东头上、计入个人综所税。

依照我国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个人出租财产的租金属于租赁所得,必须并入综合所得课税,但即使房东把租金约定让给第三人受领,仍不影响房东为租赁所得人的认定情况,纵使房东有代理人或债权转让,国税局还是会认定租赁所得属于房东收入。

官员也指出,如果房东是租屋企业、该公司即为扣缴义务人,企业在给付房租时必须先行申报扣缴、以房东个人为出租人。若是房东为境内居住者,则适用扣缴率10%,若是为境外居住者则适用20%扣缴率。

举例来说,过去有位房东坐拥5间店面、出租给五家企业营运,房东规定每间店面每月10万元,因此五家企业每月申报扣缴租金1万元(10万元*10%)、剩下9万元就缴给房东。

不过,该房东在2018年初授权给儿子做为代理人、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契约,企业租金也改成汇到房东儿子的帐户。隔年5月在申报综所税时,房东主张租金都是由儿子收取,因此其综所税没有租赁所得。

但是国税局认为,依照民法第103条规定,所谓的代理人就只有代理签约、收租权限实质权益仍属于出租人所有、也就是房东本人,因此2018年企业所缴的租金合计共600万元、仍属于房东个人的租赁所得。原本房东想透过代理人儿子节税,但仍被国税局识破,最后房东适用40%综所税率、缴税240万元。

官员也指出,如果房屋属于多人持有,像是兄弟姊妹四人持有房屋,每人持有分皆为1/4,即使只有一人收租,国税局也会依持有权状、视为四人各获得1/4租金,依租金比例设算每人租赁收入并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