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出借營業 沒收租金仍要申報納稅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将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即便实际上没有收取租金,仍需申报租赁收入,计算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所谓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个人只要将所有的房屋提供他人设籍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不论实际有无收取租金,稽征机关都可依规定核算租赁收入。

国税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21年与A面馆签订无偿使用契约,将所有房屋供A面馆设立营业税籍并作营业使用,甲君虽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营业行为,国税局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设算租赁收入及所得额,归课甲君综合所得总额,并予以补征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自己并未收取租金,不应核课租赁所得,国税局驳回复查。

国税局呼吁,个人财产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作为营业使用,不论有无收取租金,稽征机关就可依法核算租赁收入及所得额,个人将房屋借与他人使用时,应注意是否有营业设籍及申报义务,以免遭稽征机关查获并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