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藉转型清理40岁以上员工 IBM有年龄歧视吗?
▲美国科技大厂IBM近来借着「转型创新」的名义开除超过2万名「年纪超过40岁」的员工,涉嫌年龄歧视。(图/路透)
据新闻报导,美国知名科技大厂IBM受到非营利组织与媒体的双重检验,发现近来借着「转型创新」的名义开除超过2万名「年纪超过40岁」的员工,涉嫌年龄歧视。
这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雇主可不可以借着「转型创新」的名义开除员工;第二,雇主可不可以只开除「高龄」员工。以下从台湾的法律来分析,这样的行为在台湾会不会违法。转型创新开除员工,可能合法什么名义不重要,只要是「劳雇关系」,想开除就要遵守《劳基法》的法定解雇事由。《劳基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的情况才可以解雇员工。因此,不管你用什么名义来解雇,都要进一步符合法定事由才是合法解雇。
《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大致上可以分成「雇主无法继续聘雇」、「劳工损害雇主」这两类解雇事由,例如「不能胜任工作」就是无法继续聘雇的事由之一;「诈欺、暴力、侮辱或损害雇主财产」就是损害雇主的事由之一。以「转型创新」这个名义来看,劳工仍然在做日常业务,并没有额外造成雇主损害,因此不会构成第12条的解雇事由。然而,第11条第4款、第5款分别规定「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劳工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这两种情况,雇主可以解雇。
既然都叫「转型」了,通常涉及公司的主要业务变更,这时候就看公司有没有裁员的必要。如果旧员工没办法提供公司的新业务需求,那么转型过程中开除就是合法解雇;反之,如果公司可以透过人力移转达成转型目的,留用老员工,那解雇就违法。开除特定年龄层员工,可能违法《就业服务法》第5条规定,雇主对于求职者或现在的员工,不得以种族、性别、年龄等理由进行歧视。也就是说,雇主不能用「与执行工作无关之性质」来决定要不要雇用、要不要开除。
而就业歧视,又可以分成「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
我们就拿「年龄就业歧视」来看,年龄的直接歧视,像是雇主直接在契约里且着:「我们不雇用超过30岁的人」;年龄的间接歧视,像是雇主说「我们只雇用正在就读高中的人」,虽然是一个看似中性的条件,但其实雇主借着这个条件,来过滤掉非16~18岁的年轻人,并且只雇用这个年龄层的人,这样就是间接歧视。(参考劳动部劳职业字第1000072018号函)据新闻报导,IBM以「年轻人比较会云端服务、大数据」为理由,因此集中开除「40岁以上」的员工,看似是用一个中性的条件来过滤要开除的员工,但这个条件如果蓄意针对某个年龄层的员工,就违反了《就业服务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可以对雇主裁罚30万至100万元的罚锾。简单来说,IBM想开除这些老员工,必须基于「他们真的不懂云端与大数据」,如果被开除的老员工其实懂云端、大数据,那么IBM的开除就违法。不论基于何种名义,雇主想要开除员工,就必须符合《劳基法》的事由。在转型、创新的情况下,雇主虽然基于必要性,有可能合法解雇劳工,但也不能仅以「年龄」作为裁员的标准,必须要根据劳工的客观工作能力,去判断劳工能不能继续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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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