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特留分」使不孝子也一定能分到?真實案例:即便獨子照樣一毛都拿不到
新台币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新闻案例:即使是独子 也分不到一毛钱
住在桃园的一名曾姓男子,他是家中独子,虽有姊妹,但无其他兄弟,大学毕业后没有出去找工作,反而染上酗酒和赌博的恶习,不断向家中老父亲讨钱,还多次咒骂父亲「要把你气死」、「早点去死」、「你死了财产都是我的」,父亲生病也不带他去看医生,自认父亲死后财产都将会是他的,咒骂父亲早点死。
父亲一怒之下立下遗嘱,表示将来死后遗产不给儿子继承,临终还一再嘱咐太太和家人「不要违背遗愿」,他去世后留下数千万元房地产,曾性男子虽一再争取,但母亲主张他不孝、侮辱父亲,于是遵从父亲遗愿,不让他继承。
法院最后判决,曾姓男子没有继承权,遗产全部由母亲和曾姓男子的姊妹继承。
法律视角
前文案例,主要牵涉到《民法》第 1145 条第 1 项第 5 款:「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的适用问题,依照这一条款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要件有二:
对被继承人「侮辱」,是指对被继承人的人格有毁损的意思,至于是否为「重大」的侮辱,须依客观的社会观念衡量,必须考量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社会伦理观念等,视具体个案决定,也不是只凭被继承人的主观认定,否则如果被继承人因为一点小事,或因为被继承人主观的好恶,就要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除了会让特留分的规定形同虚设,对继承人来说,可能也会不公平。
另外,条文中的「表示」,除了被继承人有作成遗嘱、写在遗嘱内容中,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用书面或何种形式表达,也无须对特定人表示,所以实务上如果有任何证据(例如:录音、录影或人证),可以证明被继承人确实有表示过继承人不得继承的话,就可以符合「表示」这个要件,不一定要写在遗嘱里才算。
《人生理财的失落环节──遗产:为人父母与子女都该超前部署的财务课题》。图/采实文化提供
回到前文案例,曾姓男子在父亲生前多次咒骂父亲「要把你气死」、「早点去死」、「你死了财产都是我的」,父亲生病也不带他去看医生,大骂父亲早点死,法官认为已经属于「有重大之侮辱」,所以判定曾姓男子丧失继承权,因此他无法继承父亲过世后留下来的任何遗产,甚至连特留分也没有。
有关继承权丧失事由、特留分的解释与相关问题,后续章节会有更详尽的说明与分析。
(本文摘录自《人生理财的失落环节──遗产:为人父母与子女都该超前部署的财务课题》,采实文化出版,未经同意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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