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构成使用假药的事实”!湖北一医院被罚5万元!

据极目新闻,湖北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该局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称:2023年10月17日,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购进的一批酸枣仁中药饮片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性状和含量测定均不符合规定。2023年11月20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假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批号为20230101的酸枣仁是由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23年10月16日从李某彬手中购进,购进数量为15千克。该局对该批次酸枣仁抽样0.6千克后,责令当事人将剩余14.4千克酸枣仁办理了退货,留存有退货票据。该批次酸枣仁货值金额3937.5元。

为核实涉案假药来源,李某彬所持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真伪,该局分别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产企业发函,要求企业说明情况。

经核查,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留存有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25431709、25431710),上述两张发票系李某彬提供给当事人药械科科长彭某艳。上述两张发票所附销货清单里面的开票信息、开具日期、单位名称、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品种、数量、批号、金额均与李某彬销售至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中药饮片具体品种、数量、批号、金额一致,其中包含有批号20230101的酸枣仁。经对李某彬进行调查,其确认上述两张发票系通过他人从企业开具。

2024年1月29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告知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该局认为,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中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假药的事实。

当事人购进的批号为20230101的酸枣仁经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检验结果中性状不具酸枣仁性状特征,含量测定未检出酸枣仁特有成分“酸枣仁皂苷A”,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次中药饮片应判定为假药。

仙桃市卫健委时任党组书记马培祥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是销售方与仙桃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外勾结所致,这批假药并未销售出去。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