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警潜女警家偷内裤 法院认「所长施压」让她别告

该名34岁已婚洪姓男子为台中市丰原警分局、社口派出所员警,辩称爱慕同事黄女,为此去年间从办公室窃取钥匙、潜入对方租屋偷走内裤。(图 / 中时资料照)

台中市丰原警分局一名洪姓男员警,心中爱慕黄姓女警,为此二度潜入对方租屋偷走内裤,遭隔壁住户察觉异样,犯行曝光。台中地院一审,认为窃盗罪事证不足,审酌黄女未提告侵入住宅判处无罪;二审时,黄女称当时郑姓派出所长以法律建议,对她「施压」切勿提告,原审有误解,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

判决指出,该名34岁已婚洪姓男子为台中市丰原警分局、社口派出所员警,辩称爱慕同事黄女,为此于去年4月27日凌晨时分从办公室窃取钥匙,再潜入对方租屋偷走内裤。未料洪男贼心不泯,同年5月12日再度潜入,后发现二楼有人因此就于厨房、梯间徘徊,又见无处可躲甚至谎称「要找3楼房客」,火速逃离现场。

隔壁女房东察觉异样,后续与黄女调阅案发时监视画面,惊觉租屋处遭贼人潜入,随即报警处理。警询时,洪男坦承犯行,却强调是对黄姓女警出于爱慕之心,这才前往对方租屋处关心,绝无窃取女警贴身衣物;女警对此则反驳称贴身内裤等衣物发现失窃。

台中地院一审,审酌黄女与女房东无法确认内裤等贴身衣物失窃位置,同时考量洪男进入租屋时并无门禁,至于铁架、洗衣篮及晒衣场皆属一般人可出入之公共区域。法官表示,黄女房门平常也未上锁,不排除内裤可能遭他人偷走,为此认黄女提告侵入住宅部分有误,判决无罪。

据了解,黄女后于同月31日时制作第二次警询笔录时,正于洪男隶属单位之社口派出所,甚至被带进郑姓所长办公室喝茶。黄女对此表示,由于郑姓所长告知她「女房东因已提告侵入住宅,因此她作为租客不能提告」,更称她无法举证洪男有进入2楼,以此劝诫她「不能提告」。

案经上诉二审,台中地院传唤郑姓所长,郑则澄清当时一席话仅出于善意劝解,至于是否提告,决定权则仍掌握于当事者黄女,同时否认对黄女施压。

对此,法官根据黄女所提出之录音佐证,审酌郑姓所长曾于通话中明确表示「侵入住宅的部分你没办法」、「你租客你是楼上,不是楼下啊」,因此认定郑立场明确。

二审认为,黄女第二次笔录并无提及「撤回告诉」等字眼,审酌其当下遭郑姓所长施压,意识遭受压迫,此部分不生撤回效力。另房东与房客的居住权利为重叠性法益,为此房东的居住权包括整栋住处,房客房客就其专用、共用部分同样有告诉权利。

本案至此,一审误认黄女没有提侵入住宅告诉,判检方上诉主张黄女没撤告有理由,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