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柜台小姐不愿配合留长发「不录取」 汽车旅馆惨挨罚

应征柜台小姐不愿意配合留长发不被录取,汽车旅馆挨罚30万元(示意图,达志影像)

王姓女子2022年到桃园市一家汽车旅馆应征班柜台,因不愿意配合公司留长发没有通过面试、不录取,桃园市政府依违反《就业服务法》对该公司处分30万元罚锾,该公司不服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市府处分于法无违,判决驳回,可上诉。

王姓女子在2022年3月28日到汽车旅馆面试应征夜班柜台,王女主张公司在征才过程中询问她是否有意愿配合公司形象而将头发留长,她当场婉拒而遭面试未通过,涉及容貌歧视,她向桃园市劳动局提出申诉。

桃园市政府依职权调查,并提经桃园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涉容貌歧视成立」,市府以该公司与工作无关之「容貌」予以限制,违反就业服务法规定,处分30万元罚锾,并公布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

该公司不服提行政诉讼,辩称王女在面试过程询问是否须穿着制服,面试主管人员称为公司形象需统一着制服,并接续询问是否欲留长发,此阶段仅就工作职位之服仪形象为介绍及告知,且主管人员之想法仅欲表示柜台人员代表旅馆形象应保持干净整洁,并无任何歧视之意。

该公司辩称,王女表示拒绝留长发,主管人员在听闻后亦未为不礼貌之回应,于过程中面试主管人员均未曾表示此职位必须留长发,或若不留长发即不录取等语,不录取之原因为「面试态度不佳」,不是因为不愿留长发而不予录取,请求撤销30万元裁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该公司在面试纪录上,清楚记载对王女评价为「短发中」、「不配合」、「(按画叉符号表示不录取)」,明显可证不录取王女就是因为王君短头发而已,市府的处分于法无违,判决驳回其请求,可上诉。